2016年1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進一步拓展和豐富了對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領域和懲戒措施,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局面,從而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秱渫洝穼κ疟粓绦腥朔康禺a轉讓限制作出了規定。
(一)懲戒對象
懲戒對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具體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懲戒措施
懲戒措施分為八大類,其中第六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及其他消費行為的限錯措施,包括限制購買不動產。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限制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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