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同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內容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內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征收補償的方式
房屋征收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由被征收人選擇。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訂立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入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房屋征收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公布補償情況和審計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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