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即法定評估),應當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業務范圍
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房地產估價活動,包括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產為主的企業整體資產、企業整體資產中的房地產等各類房地產評估-以及因轉讓、抵押、房屋征收補償、司法鑒定、課稅、公司上市、企業改制、企業清算、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需要進行的房地產評估。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二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暫定期內的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城鎮房屋拆遷、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分支機構監管
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各等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類似分支機構性質的“辦事處”、“聯絡點(站)”等機構。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名稱采用“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十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十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是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并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3.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4.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5.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冊于分支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房地產估價機構證書正本復印件、分支機構及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備案后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住所等事項或房地產估價機構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后30日內,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合并、分設
房地產估價機構合并,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等級條件。房地產估價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產估價機構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等級,但應當符合原房地產估價機構等級條件。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一方由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等級。
(四)開展評估活動的基本要求
委托人有權自主依法選擇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預。對評估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當事人的,由全體當事人協商委托評估機構。委托開展法定評估業務,應當依法選擇評估機構。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汀立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評估機構支付費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對受理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應當指定至少兩名評估專業人員承辦。委托人有權要求與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評估專業人員回避。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并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作為評估的依據。
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恰當選擇評估方法,除依據評估執業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經綜合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印章。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專業人員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評估機構開展法定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麗名相應專業類別的評估師承辦,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印章。
委托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解釋。委托人認為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專業人員違法開展業務的,可以向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投訴、舉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答復委托人、;委托人或者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委托人或者評估報告使用人違反前款規定使用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責任。
(五)房地產估價機構業務監管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保證估價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機構的估價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估價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估價檔案以及相關情況。違反《資產評估法》規定,應當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法定評估而未委托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業務承攬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房地產估價業務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時,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估價委托合同,內容包括: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估價對象、估價目的、估價時點、委托人的協助義務、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估價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委托人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執行估價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合同的要求。委托人要求出具虛假估價報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預估價結果情形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權解除合同。房地產估價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自愿辦理職業責任保險,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2.異地執業
房地估價機構在其工商注冊所在地行政區域外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完成估價業務后,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向業務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留存房地產估價報告備查。
3.業務轉讓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4.估價所需資料獲取
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提供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岡估價需要。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可以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5.報告出具
房地產估價報告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6.估價檔案保管
根據《資產評估法》,估價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屬于法定評估業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還規定,房地產估價報告的保管期限屆滿而估價服務的行為尚未結束的,應當保管到估價服務的行為結束為止。房地產估價機構破產、解散時,其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當移交當地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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