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一)房屋征收評估異議處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出具報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咨詢。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和說明,包括房屋征收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等。
房屋征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該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目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二)房屋征收評估爭議調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報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鑒定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工作機制
省、白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時,專家組成員應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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