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應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測算的內容主要有:
(1)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根據《房屋征收條例》的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房屋征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此,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為了結算被征收房屋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除了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外,還要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房屋征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為了保證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需要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測算。
除上述評估內容外,房屋征收中,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測算的內容主要有:房屋征收當事人對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機器設備、物資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時,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價值進行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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