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因此房地產評估是依法進行評估,房地產估價師是法律規定的對房地產價格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的結果。也就是說房地產估價師的設置依據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規定。其設置具有法律依據。
此外,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綜上,可以看出房地產估價資質和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設置具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這是與注冊資產評估師和土地估價師的設置依據存在明顯差異的地方。國家重點清理的職業資格是沒有法律法規設置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和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立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因房地產估價師設置具有法律依據,所以目前并未列入清理中。
但是,國發〔2014〕50號明確“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中包括房地產估價師,也就是說房地產估價師將很可能不是被取消也會被下放。由于房地產估價師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設置,因此假如要徹底取消房地產估價師需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行修訂,修訂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即使是國務院也無權說取消就取消,而提請人大修訂法律有一定過程,不可能一促而就,從評估立法的彎曲過程可想而知。因此房地產估價看來暫時是保住了準入的頭銜。但保住了準入并不是就不會有變化,在國務院改革決心下,面臨行政審批下放是極有可能的。
熱點推薦: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