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某管道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未經監理工程師事先同意,施工單位根據業主的建議在某銷售單位訂購了一批鋼管。鋼管運抵施工現場后,經監理人員檢驗發現,鋼管質量存在下列問題:
1、施工單位未能提交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和檢測證明材料;
2、鋼管外觀粗糙、標識不清,并且存在銹斑。
3、施工單位已經取樣送檢,經具有實驗資質的單位試驗質量合格,并出具了試驗報告。
問題:
1、對上述問題應如何處理?
2、如果管材不合格進行退場等損失如何處理?
答案:
1、由于該批鋼管是由施工單位采購的,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發現該批鋼管外觀不良,標識不清,且無產品合格證等資料。故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不得將該批鋼管用于本工程項目,并抄送業主備案。
2、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提交該批鋼管的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材質化驗單、技術指標報告和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等資料,以備監理工程師對生產廠家和材質保證等方面進行書面資料的審查。
3、如果施工單位提交了上述資料,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符合要求,則施工單位應按技術規范要求對該產品進行有見證員簽證的取樣送檢,自行取樣送檢是無效的。監理工程師不能同意使用該批管材。如果經見證抽樣并檢測后,證明材料質量符合技術規范、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則監理工程師方可進行質檢簽證,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4、如果施工單位不能提供第二條所述的資料,或雖提供了上述資料,但經見證抽樣檢測后質量不符合技術規范、設計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則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不得將該批鋼管用于本項工程,并要求施工單位將該批鋼管運出施工現場。
5、監理工程師應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業主。工程材料的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6、在購買過程中,業主只是建議某單位買鋼管,并沒有直接參與買賣,因此,購買、運輸、退場等全部損失應有施工單位承擔,施工方與供貨廠商之間的經濟、法律等問題,由他們雙方根據供貨合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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