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復核評估和鑒定:
第一步:申請復核評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估價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指出評估結果存在的問題。
第二步:復核評估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步:評估專家鑒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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