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筑法》,國務院于2000年1月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嚴格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特別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公示質量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人。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給予責任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給予注冊執業人員暫停執業、吊銷資格證書、一定時間直至終身不得進入行業等處罰。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參與房地產開發的建筑業企業應依法合規經營,提高住宅品質。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原則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
2.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4.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4.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3.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7.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檢測。
8.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9.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
(1)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2)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周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3)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公務。
(4)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5)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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