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利用土地進行非法炒作,激勵土地盡快投入使用,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
這里所指的動工開發日期是指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實質性投入的日期。動工開發必須進行實質性投入,開工后必須不間斷地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一經啟動,無特殊原因則不應當停工,如稍作啟動即停工無期,不應算作開工。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的違約和土地閑置,不征收土地閑置費。
(1)因不可抗力造成開工延期。不可抗力是指依靠人的能力不能抗拒的因素,如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
(2)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而不能如期開工的或中斷建設一年以上的。
(3)因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而延期動工開發的。如發現地下文物、拆遷中發現不是開發商努力能解決的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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