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強制取得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行為。房屋征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特殊的情形,是過節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種方式。房屋征收的主體時國家,通常是政府代表國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執行。《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條例》),同時廢止了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房屋征收通常處于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階段,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實踐中,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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