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某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張某因涉嫌玩忽職守,違法向多家企業發放貸款。造成國投損失300多萬元。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審理了此案。1998年下半年,某廠商法定代表人劉某偽造與臺商合資經營的事實,虛假出資注冊成立三亞有限公司,為套取國外銀行貸款以購買進口設備,劉某通過該市市長等向張某推薦,要求國投為其提供對外融資擔保,劉某多次往張某家中游說,許諾事成之后,將三亞公司的部分業務交給張某的兒子去做,此后,張某在對劉某經營業績及公司資本金不了解的情況下,以轉貸協議和支持市重點工程為由,決定向三亞公司放貸1000萬美元。由于張某的違規行為,國投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因此,直到2000年2月23日,國投才與三亞公司簽訂了一份10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擔保方為劉某的另一皮包公司。此外,張某因徇私情,在對某酒店資信狀況未作深入了解的情況下,違法決定向該企業發放貸款200萬元。
要求:
分析該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有關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綜合題)[本題4.00分]答案分析是
張某違規向多家公司貸款,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主要是由于該公司投資控制制度中存在嚴重的缺陷。作為一家專門的投資公司,該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應針對投資環節中涉及的業務建立完整的控制程序,來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具體缺陷表現如下:
(1)職務分離存在缺陷,投資循環的職務要分離,投資項目的計劃和審批,審批和執行等不相容業務要分離。案例中張某基本上是“一支筆”說了算,由負責人一手包辦投資業務,沒有具體的投資計劃,也沒有專門的投資審核人員。
(2)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與評估和審批制度存在缺陷。單位應建立投資分析、計劃的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計劃的編制應以財務分析結果為依據,詳細說明準備投資的對象及其投資理由、投資性質和目的,影響投資收益的潛在因素等等。投資計劃在正式執行前必須得到嚴格的復核審查,如投資理由是否恰當、投資合同是否安全等。該案例中,張某在對劉某的經營業績及資本情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就決定向三亞公司放貸,根本沒有詳細的投資計劃、財務分析,更沒有投資顧問的參與和嚴格的復查審核制度。
(3)沒有風險評估和控制的制度。對于放貸的資金的使用,投資單位應該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比如對貸出資金的使用情況的跟蹤,對借款單位財務狀況的監控,對擔保方能力的調查,都是對外投資中防范投資風險的基本控制手段。案例中,1998年就決定進行貸款,但直到2000年才簽訂擔保合同,且對擔保方沒有任何調查,使得一個沒有擔保能力的皮包公司成為擔保方。可見擔保合同的簽訂也僅是一個形式而已。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
責編:lili 評論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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