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1 月, A 國有企業集團(以下簡稱 A 集團)擬將其全資擁有的 B 國有企業(以下簡稱 B 企業)整體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并上市。 A 集團制定了相應的方案,該方案有關要點如下:
( 1 ) B 企業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經評估確認的凈資產為 5000 萬元。 A 集團擬聯合 C 公司、趙某和錢某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總額擬定為 5000 萬元(每 1 股面值為 1 元,下同),其中: A 集團擬將 B 企業的全部凈資產按照 80 %的折股比例認購 4000 萬股, C 公司以現金 500 萬元認購 500 萬股,趙某以現金 290 萬元認購 290 萬股,錢某以相關專利技術作價 300 萬元按照 70 %的折股比例認購 210 萬股。 A 集團和錢某折股溢價的 1090 萬元計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 2 ) B 企業現有原材料主要依賴于 A 集團供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在正式申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最近 1 年和最近 1 期,向 A 集團采購的原材料金額占外購原材料金額的比例,將降至 35 %。
(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擬由 7 名董事組成, 7 名董事候選人相關情況以及擬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情況如下:
① 張某,擬任董事,研究生學歷,現擔任 A 集團總經理,擬同時兼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② 王某,擬任董事,本科學歷,現擔任 A 集團董事,擬同時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
③ 李某,擬任董事,大專學歷,現擔任 C 公司總經理。
④ 趙某,擬任董事,大專學歷,擬以發起人身份以現金認購股份有限公司 290 萬股。 1997 年 3 月起任一家企業總經理, 1999 年 9 月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趙某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
⑤ 錢某,擬任獨立董事,工學博士學歷,擬以發起人身份以專利技術作價認購股份有限公司 210 萬股。
⑥ 孫某,擬任獨立董事,會計學博士學歷,現任某省財政廳會計處處長職務。
⑦ 黃某,擬任獨立董事,教授,現在某大學法學院任職。
( 4 ) B 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擬于 2004 年 4 月底之前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擬于 2006 年 4 月底之前申請向社會公眾首次發行股票。鑒于 A 集團在 W 證券公司持有 10 %的股份,擬聘請該證券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上市的保薦機構。
( 5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預計在正式申請首次發行股票的上 1 個年度末,其凈資產值可以達到 9200 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向社會公眾發行 3000 萬股,發行價每股 10 元,募集資金 30000 萬元。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 1 )根據本題要點( 1 )所述內容,擬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各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折股條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 2 )根據本題要點( 2 )所述內容,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與 A 集團之間的原材料采購關聯交易進行規范的內容是否有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 3 )根據本題要點( 3 )所述內容,分別說明張某、王某、李某、趙某、錢某、孫某、黃某是否符合擬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或相關職務的任職資格條件?并分別說明理由。
( 4 )根據本題要點( 4 )所述內容,擬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擬定由 W 證券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上市的保薦機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 5 )根據本題要點( 5 )所述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的數額和擬募集的資金數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 1 ) ① 擬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0.5 分)。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不得少于 5 人,而擬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只有 4 人( 1 分)。 ② 擬定的各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折股條件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0.5 分)。根據規定,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和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1 分)。
( 2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對 B 企業既有的原材料采購渠道進行規范的內容有不妥之處( 0.5 分)。根據規定,最近 1 年和最近 1 期,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在原材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外購原材料金額的比例,不得超過 30 %( 1 分)。(或者: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在原材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達到了 35 %)
( 3 ) ① 張某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但不宜同時兼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0.5 分)。根據規定,擬申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在控股股東中擔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行政職務,而張某則在 A 集團擔任總經理( 0.5 分)。
② 王某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格( 0.5 分)(或者:王某在 A 集團擔任董事職務,不影響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
③ 李某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格( 0.5 分)。(或者:李某在 C 公司擔任總經理不影響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④ 趙某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格( 0.5 分)。根據規定,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的企業董事、經理、廠長,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的董事。在本題中,趙某自其擔任的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已經超過了 3 年( 0.5 分)。
⑤ 錢某不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0.5 分)。根據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本題中,錢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 210 萬股的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 3000 萬元公眾股之后,錢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達到了 2.6 %( 0.5 分)。
⑥ 孫某不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0.5 分)。根據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0.5 分)。
⑦ 黃某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0.5 分)。
( 4 ) ① 擬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時間符合規定( 0.5 分)。根據規定,國有企業整體改制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受自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的限制( 1 分)。 ② 擬定由 W 證券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上市的保薦機構不符合有關規定( 0.5 分)。根據規定,發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股份超過 7 %時,保薦機構不得推薦發行人的證券發行上市。在本題中, A 集團則持有 W 證券公司 10 %的股份( 1 分)。
( 5 ) ① 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的數額符合規定( 0.5 分)。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股本總額的 25 %。在本題中,股份有限公司擬向社會公眾發行 3000 萬股份,股本總額將達到 8000 萬,占股本總額的 37.5 %( 1 分)。 ② 股份有限公司擬募集的資金數額不符合規定( 0.5 分)。根據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籌資額,不得超過發行人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值的 2 倍(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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