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概述
(一)本章內容主要變化
本章主要內容是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與計量、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與計量、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和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本章重點是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對比原準則,主要變化有:
1.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由四個變成五個,但本質上沒有大的變化。
2.分期收款的處理變了,將其視同融資行為處理。
(二)歷年試題分析{來源:考{試大}
本章在2003年考了勞務收入的一個案例分析(2003年試題案例分析五)、2004年考了商品銷售與債務重組相結合的案例分析(2004年試題案例分析五)、2005年沒有單獨出題,僅在案例分析八中涉及部分收入的知識點。從2006年的情況看,由于新的知識點不多,獨立出一個案例題的可能性不大。
(三)大綱變化
今年大綱對比上年變化較大:刪除了關聯方交易收入的確認與計量,使本章內容減少了,也容易了。
考點講解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應注意的是,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引進了利得了概念: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例如,固定資產處置,不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不作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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