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主要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第二,作用范圍不同。會計法律制度側重于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會計職業道德則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第三,實現形式不同。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會計職業道德出自于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其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的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范,存在于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之中。
第四,實施保障機制不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會計職業道德既有國家法律的相應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七)違反《會計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規定的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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