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固定資產控制
(1)崗位分工控制
①建立固定資產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②固定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固定資產的取得、驗收與款項支付;固定資產投保的申請與審批;固定資產的保管與清查;固定資產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固定資產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③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固定資產的全過程業務。
(2)授權批準控制
①明確審批人員授權批準的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審批人的權限、責任以及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
②明確經辦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固定資產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③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固定資產業務。
④制定固定資產業務流程,明確固定資產的取得與驗收、日常保管、處置與轉移等環節的控制要求,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
(3)取得與驗收控制
①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的預算管理。明確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調整、審批、執行等環節的控制要求。
②外購、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應符合《采購與付款》、《工程項目》等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有關規定。
③建立固定資產驗收制度,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等參與固定資產驗收工作。
④對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填制固定資產交接單,登記固定資產賬簿。經營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資產,設立備查登記簿專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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