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票發行
(1)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
①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有關規定。
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③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
④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有關重大違法行為。
⑤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2)發行股票
①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②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l個交易日的均價。
(六)債券籌資
1.公司債券的發行與轉讓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