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
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與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中央級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含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yè),按照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在年度預算執(zhí)行結束時,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
結轉資金是指預算未全部執(zhí)行或未執(zhí)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預算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實施周期已結束、項目目標完成或項目提前終止,尚未列支的項目支出預算資金;因項目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xù)支出的預算資金;預算批復后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
【鏈接】中央部門核算和統(tǒng)計結轉結余資金,應與會計賬表相關數字保持一致。按照《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管理的結轉結余資金應扣除以下兩項內容:(1)已支付的預付賬款;(2)已用于購買存貨,因存貨未領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賬面資金。預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資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貨收回資金的,收回的資金應按照《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管理。
結轉資金管理1.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管理:(1)年度預算執(zhí)行結束時,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繼續(xù)用于基本支出。(2)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公用經費結轉資金。(3)部門決算批復后,決算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數與年初批復數不一致的,應以決算數據作為結轉資金執(zhí)行依據。(4)中央部門在預算執(zhí)行中因增人增編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首先通過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
2.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管理:(1)項目實施周期內,年度預算執(zhí)行結束時,除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外,已批復的預算資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之前,均視為在項目實施周期內,年度預算執(zhí)行結束時,已批復的預算資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3)部門決算批復后,決算中項目支出結轉資金數與年初批復數不一致的,應以決算數據作為結轉資金執(zhí)行依據。
3.控制結轉資金規(guī)模:(1)對當年批復的預算,預計年底將形成結轉資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設項目外,中央部門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可調減當年預算或調劑用于其他急需資金的支出。對結轉資金中預計當年難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設項目外,中央部門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可調劑用于其他急需資金的支出。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財政部收回。(2)中央部門調減預算或對結轉資金用途進行調劑后,相關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現(xiàn)經費缺口,應在部門三年支出規(guī)劃確定的支出總規(guī)模內通過調整結構解決。
結余資金管理1.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原則上由財政部收回。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抓緊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清理項目結余資金,并編報竣工財務決算。財政部和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基本建設項目的結余資金由財政部收回。
2.年度預算執(zhí)行結束后,中央部門應在45日內完成對結余資金的清理,將清理情況區(qū)分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和非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報財政部。財政部收到中央部門報送的結余清理情況后,應在30日內收回結余資金。
3.部門決算批復后,決算中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數超出財政部已收回結余資金數的,財政部應根據批復的決算,及時將超出部分的結余資金收回;決算中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數低于財政部已收回結余資金數的,收回的資金不再退回中央部門。
4.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因項目目標完成、項目提前終止或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xù)支出的預算資金,中央部門應及時清理為結余資金并報財政部,由財政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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