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務法的賬務處理。 (1)債務法的一般賬務處理程序。
債務法是將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時轉回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在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需要調整遞延稅款的帳面余額。
債務法核算的一般賬務處理程序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和遞延法相同。
在稅率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需進行如下核算:
①計算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時間性差異;
②計算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
③計算由于稅率變動對影響納稅金額的調整;
④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采用債務法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對“遞延稅款”科目的余額要作相應的調整。因此,在資產債表上所列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相應也就比較符合實際情況。但由于該方法要求每次稅率的變動均須重新計算一次遞延所得稅貸項或借項,在會計處理上較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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