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1.會計機構的設置要求
(1)規模較大、業務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會計機構。
(2)規模很小、業務和人員都不多的單位,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實行代理記賬。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賬機構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國家考試制度。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申請人,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辦理注冊登記;離開會計工作崗位應當辦理備案。
?。?SPAN lang=EN-US>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調轉登記制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辦理調轉手續。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信息變更登記制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相關基礎信息發生變更,以及接受繼續教育,受到表彰獎勵或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等情況,應當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3.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1)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SPAN lang=EN-US>2)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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