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華夏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以貨幣資金3100萬元取得了泰山公司30%的所有者權益,對泰山公司能夠施加重大影響,泰山公司在該日的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是11000萬元。
2013年1月1日,泰山公司除一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同外,其他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00萬元,賬面價值為100萬元,剩余使用年限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無殘值。
泰山公司2013年度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沒有支付股利,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200萬元。
2014年1月1日,華夏公司以貨幣資金5220萬元進一步取得泰山公司40%的所有者權益,因此取得了控制權。泰山公司在該日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為11800萬元,其中:股本5000萬元,資本公積2200萬元,盈余公積280萬元,未分配利潤4320萬元;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是12300萬元。
2014年1月1日,泰山公司除一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同外,其他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90萬元,賬面價值為90萬元,剩余使用年限9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無殘值。原30%股權在該日的公允價值為3915萬元。
華夏公司和泰山公司在2014年1月1日前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和內部交易的影響。
要求:
(1)華夏公司合并泰山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簡要說明理由。
(2)華夏公司合并泰山公司的購買日是哪一天,并說明理由。
(3)計算2014年1月1日華夏公司追加投資后個別財務報表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4)計算華夏公司對泰山公司投資形成的商譽的金額。
(5)在購買日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金額。
(1)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理由:華夏公司和泰山公司在2014年1月1日前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2)購買日是2014年1月1日。
理由:2014年1月1日支付了全部款項,并取得了控制權。
(3)2014年1月1日華夏公司個別財務報表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3100+(11000×30%-3100)+[1000-(300-100)÷10]×30%+200×30%+5220=3654+5220=8874(萬元)。
(4)華夏公司對泰山公司投資形成的商譽=(3915+5220)-12300×70%=525(萬元)。
(5)在購買日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3915-3654+200×30%=321(萬元)。
【解析】第五問的政策依據是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于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確認有關投資收益,同時將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轉為投資收益,并在附注中做出相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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