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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建設工程合同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建設工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承包人必須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資質資格。
第二,建設工程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包人要按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相關工作。
第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承包人完成并交付其工作成果——建設工程,該成果要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完成,具有特定性。
第四,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具有合作性,需要合同當事人雙方較長時期的通力合作。
第五,建設工程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第六,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1.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
2.總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1.對承包人的效力
第一,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三,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作。
第四,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質量提交勘察、設計、施工成果。
第五,承包人應當接受發包人對建設工程、項目進度、質量的監督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六,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建設工程項目,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對發包人的效力
第一,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
第二,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價款。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第四,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
第五,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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