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六節 外匯管理與期貨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經常項目是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以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提供對外擔保應當經過外匯管理機關的批準。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受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對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經過外匯管理機關的批準。
我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逃匯是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詐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套匯是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的行為。
二、期貨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是規避風險和發現價格,還有風險投資和資源配置的功能。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以下風險管理制度: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 000萬元。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低于80%。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期貨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為: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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