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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法總則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第三,合同是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即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
第四,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的分類
1.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義務,可以將合同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3.有名同合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7.為訂約人自己的利益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根據訂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否為自己謀取利益,合同可以分為“為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合同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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