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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訴訟法
第一節 行政訴訟概述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行政訴訟的主管機關是人民法院
(三)行政訴訟的內容是解決行政爭議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一)兩者聯系
第一,行政訴訟解決的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
第二,當事人因不服行政違法侵權行為提起的賠償訴訟既有行政訴訟的特點,也兼具民事訴訟的特點。
第三,法院處理行政爭議案件,需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二)兩者區別
第一,兩者的任務和目的不同。
第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
第三,可否適用調解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的原則;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第四,審理對象及判決不同。行政判決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而不直接確定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
第五,舉證責任不同。
第六,審判組織不同。
第七,審理程序不同。
第八,審理和結案方式不同。
第九,賠償方式不同。
第二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一)行政處罰案件
(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
(四)行政許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1)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必須是有關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以使行政機關知曉相應的情況。
(六)撫恤金案件
(1)其他應由行政機關發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救濟金、福利金、獎勵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因性質上與撫恤金相同,其發放引發的爭議也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撫恤金的發放主體是各級民政部門,而不是非行政主體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公民因這些組織未按規定發給撫恤金或困難補助而引發的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七)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案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1)侵犯相鄰權、公平競爭權的案件。
(2)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要注意的是:①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法院管轄。②適用中國法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③國際條約優先。
(3)反傾銷行政案件。①反傾銷行政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法院管轄;②被告是作出反傾銷決定的國務院主管部門;③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參照部門規章;④法院依據被告的案卷記錄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被告沒有記入案卷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證據。
(4)反補貼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養決定。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爭議。社會保險費屬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決定。
(8)設施使用費征收案件。屬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
(9)計劃生育案件。
(10)鄉政府收費案件。鄉政府向農民征收村提留款、鄉統籌款,屬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門作出的扣押車輛及行駛證的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國家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
(三)內部行為
(四)法定行政終裁行為
(1)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兩種:①國務院對省部級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②省級政府對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的行政復議決定。
(2)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兩種:①中國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機關作出拘留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②外國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或拘留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五)刑事司法行為
(六)行政調解
例外情形是:(1)行政機關借調解之名,違背當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強制性的決定;(2)行政機關為了實施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實施了行政行為,如采取了強制措施。
(七)行政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八)行政指導
(九)重復處理行為
(十)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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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