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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考點:股東大會制度1

發表時間:2012/10/22 17:23:4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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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股東(大) 會制度

一、股東(大)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織機構。股東會只負責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權益。股東(大)會的特征:

1、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2、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這表明了股東(大)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律地位。

3、股東(大)會是公司法定必設機構。

提示:注意例外情形:如允許外商投資類公司不設股東(大)會,而由董事會行使相應的

職權;國有獨資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二、股東(大)會的運作制度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集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臨事召集和主持;

(4)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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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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