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題
16.2008年3月1日,李某因家庭瑣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和張某離婚,法院經調解使二人和好,不久李某與張某因同樣理由再起紛爭,李某欲再次提出離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李某最早可在下列()時間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A.2008年6月2日
B.2008年9月2日
C.2008年12月2日
D.2009年3月2日
【答案】B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本案中,李某以同樣的理由提起訴訟,應該在6個月之后提出,也即是2008年9月2日之后提出,法院才予受理。
17.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表述,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B.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加入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成為其會員
C.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是企業法律顧問為實現其共同意愿按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D.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作為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答案】B
【解析】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由企業法律顧問自愿加入。企業法律顧問可以成為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會員。企業法律顧問是否成為其會員,要考慮企業法律顧問的意愿,自愿加入協會,而不得強迫其加入。
18.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甲于l月交貨,乙于10月付款。在交貨前夕,甲派人前往乙處調查,取得的材料證實乙已經負債累累,根本不能按時支付貨款。甲遂暫時不向乙交貨。甲的行為屬于()。
A.違約行為
B.解除合同
C.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行使不安抗辯權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9.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約中表示以2000元一噸的價格賣給乙公司某種型號鋼材100噸,甲公司隨即又發了一封快件給乙公司,表示原要約中的價格作廢,現改為2100元一噸,其他條件不變。普通信件2月8日到達,快信2月7日到達,乙公司兩封信均已收到,但秘書忘了把第2封信交給董事長,乙公司董事長回信對普通信件發出的要約予以承諾。則甲、乙之間()。
A.合同未成立,原要約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約被新要約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約與承諾承得了一致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本題中,乙公司董事長未看到快件,不影響該快件的效力。《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從快件到達的時間來看,本題不存在撤銷要約的問題。
20.下列人員中有權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是()。
A.審判長
B.審判委員會主席
C.庭長
D.法院院長
【答案】D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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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