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并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易。
簡易程序的特點:
1.訴訟方式簡便
2.受理程序簡便
3.傳喚方式簡便
4.實行獨任制審理
5.開庭審理程序簡便
6.審結期限較短
審結期限為3個月,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
2.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簡易程序的具體程序規定:
1.起訴與答辯
起訴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時的處理;被告送達地址的確定;送達時間的確定;簡易程序中留置送達的適用。
2.審理前準備
舉證期限的特點;對當事人就簡易程序適用異議的處理;先行調解的案件范圍;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3.開庭審理
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審理與裁判。
4.宣判與送達
宣判方式;裁判文書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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