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概述:
1.股東(大)會的概念
2.股東(大)會的特征
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法定必設機構。
股東(大)會的運作制度:
1.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東(大)會的表決制度
股東會會議作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對上市公司而言,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
3.股東(大)會的責任追究制度
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目的外事項的決議,對股份公司該項決議無效;對有限公司而言,通常應認定其效力;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表決權受限制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決議,由公司提供擔保的股東不得參與公司擔保事項的表決。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法律救濟: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4.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監事會的制衡機制:
1.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決定權的制衡;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制衡在其職權上主要表現在董事任免權、董事報酬決定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累積投票制的制衡;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2.股東(大)會對監事會的制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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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