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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家的性質、形式和經濟制度
(一)國家性質
l.國家制度和國體
國家制度是指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所確認的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國家制度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政治上層建筑,其核心問題是實行一定階級的專政,(單選)以確立和維護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由此可見,在國家制度中,國家性質(即國體)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單選)它是國家制度的核心,直接決定著國家的形式和國家發展的總方向。
國體是指國家性質即國家階級本質,(單選)反映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所處的地位。由于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因此,國家的實質必然表現為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專政。國家的這一本質表現在兩個方面,(多選)即一方面在統治階級內部及其同盟者內部實行民主;另一方面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一般說,在經濟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階級總是處于統治者或領導者的地位,掌握著國家的權力,由此構成了一定階級性質的專政。與此同時,社會中的其他階級則處于被統治或被領導的地位。
2.我國的國家性質
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體——單選)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是工人階級取得政權后建立起來的國家政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一種形式。(單選)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具有以下特征:(多選)
(1)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實質就是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革命的根本問題就是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是新型民主與新型專政的結合,具體表現為:(多選)領導力量相同,人民民主專政由工人階級及其政黨即中國共產黨領導,這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基本精神一致;階級基礎相同,無產階級專政的最高原則是無產階級必須同農民結成聯盟,在我國,工農聯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職能相同,人民民主專政擔負著維護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自由,保衛社會主義制度,組織社會主義建設,打擊敵人及一切敵對分子,維護世界和平的職能,這正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職能;歷史使命相同,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使命同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使命一樣,是消滅剝削、消滅階級、最終實現共產主義。
(2)人民民主專政是對人民民主與對敵人專政的結合。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兩個方面,兩者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是實現對敵人專政的前提和基礎,而只有對敵人實行專政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的實現。
(3)人民民主專政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政權。工人階級對國家的領導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標志,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核心。(單選)工人階級成為國家的領導階級是由其階級本質和歷史使命決定的,(單選)工人階級對國家的領導是通過自己的政黨即中國共產黨實現的。(單選)中國民主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實踐證明,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是革命和建設取得勝利的重要保證。因此,工農聯盟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最高原則,(單選)是建立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和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基本力量,同時也是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的基礎。(單選)
(4)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主要包括:保障人民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組織經濟和文化建設;抵抗外來侵略,保衛國家的主權、獨立和安全。
(二)國家管理形式
1.國家形式的概念
國家形式是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單選)包括國家管理形式(即政權組織形式,政體——單選)和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的性質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適當的國家形式能夠更充分地體現和維護國家的性質。
2.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和分類
政權組織形式即國家管理形式,也就是政體,(單選)指根據統治階級所確定的原則,具體組成并代表國家系統地行使權力,以實現階級統治任務的國家組織體系。政體與國體密切相關:國體是政體的內容,政體是國體的形式,國家本質通過政權組織形式表現出來。因此,國體決定政體,政體反映并服務于國體。
政權組織形式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君主制,就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在實際上或名義上由君主一人掌握。在君主制下,君主的權力不受任何限制的,稱為君主專制政體;君主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受憲法、法律和其他機關的監督和限制的,稱為君主立憲制政體。第二類為共和制,就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在實際上或名義上都不屬于一人所有,而是屬于由選舉產生的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的是共和制政體,主要有議會內閣制、總統制和半總統制等。社會主義國家都采用共和制政體。(單選)
3.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單選)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單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就表明,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實質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全體人民。(單選)這是因為,國家權力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把某個公民單獨地看做是部分權力的所有者,人民只能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單選)人民在民主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織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均由人大產生,受它監督,向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大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單選)
作為國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多選)(1)堅持社會主義民主原則,確認人民是國家主人的法律地位。(2)各級人大在國家機構中處于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3)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主動性的原則。(4)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5)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和完善的保證。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中國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新型政權組織形式,是國家其他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單選)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以下優越性:
(1)能夠充分發揮民主,便于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體現了國家政權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群眾基礎非常廣泛,它的民主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各級人大都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其中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各級人大代表在任期內與選民保持密切聯系,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因此,各級人大都具有最廣泛而堅實的群眾基礎。
第二,具有最廣泛的代表性。我國各民族、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階層、各地區都有代表參加各級人大的工作,這樣就能使人大在制定法律、作出決議以及決定其他國家大事時充分體現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使之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2)便于實行“議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國家機關的工作效能。
所謂議行合一制度,是指立法權和行政權屬于同一個最高權力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從屬于立法機關,僅是立法機關的執行部門的政體形式和政權活動原則,與三權分立制度相對。(單選)議行合一的基本特征是:(1)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代表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
(2)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機關產生,各自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受其監督。國家權力機關在國家機構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不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分權,不受它們的制約,只對民眾負責,受民眾監督。現代議行合一制的雛形是1871年法國的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委員會是統一掌握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權力機關。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認為是議行合一原則的運用,并且結合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實際有所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選舉、決定、罷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就自己的工作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常委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人大既是議事機關,又是工作機關,它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決議可以及時得到實施,同時它又對其他國家機關的一切活動進行監督。因此,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保證國家機關依法活動,職責分明,統一領導,提高效率。
(3)既能保證實現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又能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通過的決議、決定,體現著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這就能夠使我國國家機構形成一個有機整體,順利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對內對外職能。同時,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有權根據本地區特點決定地方經濟、文化和公共事業建設發展計劃和預算等,這就能夠使地方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和積極性。
總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根本的優越性在于:(單選)充分體現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通過人民對各種事務的管理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而且可以把民主和集中有效的統一起來,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確保民主和法治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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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