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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在社會各領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不僅決定著一國的經濟實力,而且影響著政治、文化、衛生、環境等各方面,這一影響力是傳統單一公司所望塵莫及的,但企業集團的廣泛勃興也給以調整傳統單一公司為主的公司法及其理論帶來了挑戰。
企業集團的概念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設起步較晚,企業集團作為新的企業形態,我國學者在理論上對其法律內涵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這無論是從宏觀上對企業集團這一新型市場經濟主體的研究和管理,或者是在微觀上協調和處理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都是十分不利的。目前,學者們對企業集團概念的表述主要有:
1、企業集團是若干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在統一管理的基礎上組成的經濟聯合組織。兩個以上企業的聯合、成員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和集團的統一管理是企業集團的三個基本法律特征。
2、企業集團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企業組成的聯合組織,集團的所有企業在經濟上都接受集團的統一領導和管理。
3、企業集團是主要以資本為連接紐帶形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由母子公司、投資公司以及其他成員組成的,并以共同的章程為經營基礎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4、企業集團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接受支配企業統一管理的企業聯合。企業集團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主體,而是對企業聯合關系的形象描述。
而筆者認為,要領會企業集團的法律內涵,應抓住以下幾點:
第一,企業集團是一種穩定的聯合,而不是一種緊密的組織體。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并未明確規定企業集團為商業組織體,在實踐中,企業集團常被視為企業之間的一種聯合。企業集團本身并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且在我國理論界隨著“企業集團不具備法人資格”這一通說的形成,基本上結束了“集團法人資格”或者“集團雙重法律人格”的爭論。在經濟上,集團內部雖然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存在統一的管理,甚至可以看作為一個經濟體,但這不能作為企業集團的法律特征。若把企業集團定義為“經濟聯合組織”、“聯合組織”、“聯合體”等,再加上我國1998年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條例要求企業集團必須具備(共同的)集團章程,就更容易使人誤認為企業集團是一獨立的民事主體了。
第二,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以法人企業為主,但并不限于法人企業。如德國稱企業集團為康采恩,并未將康采恩成員企業限于法人,組成康采恩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企業可以是股份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資合公司,也可以是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等人合公司,還可以是民法上的合伙。在某些情況下,個人(股東)和國家(國有企業)也可被視為“企業”。事實上,德、法、英、美等國均承認普通合伙的法人地位。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不承認合伙的法人地位,而我國有關企業集團的規范性文件中都明確將企業集團的成員限定為法人企業,從而將合伙排除在企業集團之外。這對我國企業集團的發展極為不利。其一,合伙企業雖然在控股型和相互持股型企業集團中難以存在,但在契約型和相互交易型企業集團中卻有其生存的空間,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其二,把合伙排除在外,不利于與國際接軌,德、法、美等國對集團成員企業無嚴格限制,如我國在域外欲吸收上述國家的合伙企業作為成員企業、或這些國家的企業集團到我國投資欲吸收我國的合伙企業作為成員企業時,都會涉入法律適用的兩難境地。因此,只要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企業均可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沒有必要限制合伙企業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
第三,企業集團成員之間以資本為主要連接紐帶,也包括控制契約、董事兼任等其他方式?,F代企業是資本企業,資本是企業的血液,控制了公司的資本就等于控制了公司。在美國和日本企業集團都是通過控股的方式形成的,而在德國、比利時、意大利、瑞典等國家的企業集團除了通過股權式聯結而形成外,還有通過締結企業合同的方式而形成。股權式聯結以經濟實力和財產關系作為基礎,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借此組成企業集團或把某個企業納入集團。如此形成的企業集團以密切的財產關系作為堅實基礎,以總公司(母公司)對成員企業董事會的控制為基本手段,因而使它的統一管理較為穩定、持久并富有成效。但這種集團內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支配并非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公司法并未賦予母公司直接干預子公司事務的任何權利,這種管理是通過母公司作為大股東行使其股權并進而控制子公司董事會的途徑實現的。合同基礎上形成的企業集團雖然與集團內的財產控制關系沒有必然的聯系,但由于合同是雙方在追求共同目標的動力下自愿制定的,“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使得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控制具有直接的“法律”根據。
第四,企業集團應以控制為基礎。綜觀世界各國立法,無論是股權聯結型企業集團還是
是合同型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內部形成的實質上是一種控制關系。雖然企業集團強調統一管理,但統一管理只是一種外表形式,它實質上是控制關系的外在表現,與控制關系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我國理論界的通說是強調企業集團的統一管理,以統一管理作為企業集團的基礎。但是,企業集團在實踐中的統一管理形式多種多樣,以至法律無法窮盡羅列。并且康采恩雖然是企業集中的典型形式,但不是企業聯合的唯一形式,換言之,還存在許多其他形式的關聯企業,在這些關系企業中并不存在正面意義上的統一管理。因此,“統一管理并非公司法調整企業集團的理想出發點,中國將來的企業集團法應以從屬概念或日控制概念作為出發點。”即控制關系是企業集團的本質基礎。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企業集團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企業,以資本和合同為主要連接紐帶而形成的具有控制關系的一種穩定的企業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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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