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6个男人灌了一夜精子_欧美chengren_欧美精品亚洲网站_女女互磨高h文

當前位置:

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法律實務之企業并購合同的制作2

發表時間:2013/1/4 16:10: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法律實務》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5.風險分擔條款

在陳述與保證條款部分,并購雙方都就自己關心的問題要對方進行了陳述并保證陳述的真實性。但是,有些問題是并購雙方無法預測的。所以,在陳述與保證條款部分,并購雙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為陳述和保證的前提條件。并購方最擔心目標企業的或有債務。雖然已經進行盡職調查,目標企業也進行了陳述與保證,但是有些債務事實上連目標企業自己也不知道。對這種風險的分擔,是外國投資者關心的重點。因此,并購方一般要求訂立“或有債務在交割時由目標企業自行負擔”的條款,以及“交割后發現的或有債務如目標企業未曾如實陳述,無論是否為故意過失,均由目標公司負擔”的條款。當然,風險分擔的范圍、方式和程度往往取決于并購價款。在高價前提下,并購方往往要求目標企業承擔較重的風險責任;反之,在低價情況下,并購方則會同意目標企業分擔較小的風險責任。

6.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突發疫情等,后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暴亂等。不可抗力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的具體內容;遭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如果當事人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7.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條款

債權債務條款一般會規定一個基準日,作為目標企業債權債務的承擔的分界線。同時,為了防止目標企業的或有債務,并購方會要求目標企業的在陳述和保證條款中保證目標企業除債權債務清單中列明的負債之外再無其他負債。

8.職工安置條款

職工安置條款關系到目標企業的切身利益,相關法規對該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這里主要介紹在外資并購中,外國投資者和目標企業在職工安置條款的設置上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已經把“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該規定的基本原則。這也是外國投資者和目標企業設置職工安置條款的出發點;

(2)職工安置條款的內容一定要經目標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3)仔細研究地方政府的不同規定。在實踐操作中,各省、市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職工安置問題往往都有自己的規定。這些規定有的合法,有的則是和中央法律政策相違背的。

此外,這些規定中的職工安置方式和費用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設置職工安置條款時,有必要對地方政府有關職工安置的規定和政策進行仔細研究,以便正確評估目標企業在職工安置中所要支付的款項和承擔的風險。

9.經營管理條款

該條款主要是規定并購后成立或保留的企業的經營管理問題,如經營戰略的規劃,高級管理人員的安排等。

10.索賠條款和提存條款

索賠條款主要是規定并購一方的違約后的賠償責任。提存條款主要是并購方為了配合索賠條款設置的。如果目標企業違約,并購方就會要求目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為防止出現目標企業無法賠償的情況,并購方就通過提存條款,將并購價款存放在雙方信任的第三方那里,或者是放在律師事務所,或者是會計師事務所,以供索賠之用。

11.過渡期安排條款

當并購協議簽訂至協議履行交割前,并購雙方尤其是目標企業須維持目標企業的現狀,不得修改章程和分派股利及紅利,不得將擬出售資產或股份再行出售、轉移或設定擔保。維持現狀條款主要是為了減少收購方的并購風險。2004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控股股東和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簽訂收購協議后至相關股份過戶前的過渡期間各自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控制權轉移期間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平穩過渡。”從這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過度期安排條款的重要性。

12.價格條款

主要規定擬收購的資產或股權的價格和評估依據。

13.支付期限條款和股權或資產移轉條款

這里我們要特別注意外資并購的特別規定。

我國法律對外資并購中的外國投資者的支付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11條規定:“以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外國投資者一般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余款項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一年內付清。”《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投資者應在擬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余部分的出資應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約定繳付期限。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根據以上法規,外國投資者的對價支付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股權轉讓中,外國投資者一般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余款項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一年內付清。

(2)在通過增資形式進行的股權并購中,外國投資者應在擬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3)通過增發股份形式進行的股權并購中,相關法規沒有對外國投資者的對價支付方式進行規定。但是,外國投資者一旦認購目標企業增發的股份,目標企業就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沒有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資本繳納制度。但其第25條規定:“本暫行規定未規定的公司的其他事宜,按《公司法》、《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外國投資者應該在擬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前一次性繳納。

(4)在資產并購中,如果外國投資者先設立以并購為目的的殼企業,然后通過殼企業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資應在擬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5)在資產并購中,如果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的資產,以該資產出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6)外國投資者在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一般來說,并購合同會在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2頁,當前第1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