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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種情況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

發表時間:2013/4/9 10:38: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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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法律作了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財產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可能由于一些意外事件的發生,以致于某一合伙人不便或根本不能繼續留在企業繼續從事合伙經營的情況,為此需要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分割,對退出合伙的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予以清退。關于這一點,合伙企業法也予以肯定:即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本法另有的是什么規定呢?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也就是說,當合伙企業發生某一合伙人退伙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對其退還財產份額,因而合伙人也只有在其因各種原因退伙的條件下方有權要求企業分割財產,退還其出資及其他合法權益。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退伙有兩種情況,一是聲明退伙,即退伙人依法提出退伙,其他合伙人對此亦無異議的退伙情況;二是法定退伙,即法律規定的當然退伙的情況發生,包括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用于償債等情況。無論何種形式的退伙,只要退伙人在合伙企業尚有財產份額的,他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有權要求按照企業當時的財產狀況,對財產進行必要的分割,清退其所占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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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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