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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必要事項之一,是標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號。公司名稱必須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數字、符號、圖形表示。如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如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這是為了便于人們明了公司性質,了解公司信用。
除此之外,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還對企業不得使用以下名稱作了下列限制:企業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由于公司是企業法人的一種,所以國家對企業名稱的限制規定也適用于公司。
公司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種類,第二部分是具體名稱,第三部分是營業種類,即公司的行業屬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稱。公司名稱前應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稱,但除全國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名稱。
公司對自己的名稱有使用權和專用權。公司名稱的使用權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經過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權,否則公司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經濟損害,公司還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公司名稱的專用權是指公司有權請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記使用同一名稱,公司還有權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當使用同一名稱的行為。
公司名稱可以轉讓。公司名稱的轉讓應遵守下列原則:
①轉讓人應停止使用該名稱,而由受讓人使用;
②名稱只能和營業一起轉讓或在廢止營業情況下轉讓;
③名稱轉讓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簽字書面轉讓協議,并報主管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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