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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管轄的基本規定
(一)管轄的概念、意義及其確定原則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設立訴訟管轄制度的意義在于:
第一,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防止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糾紛,避免法院之間對訴訟案件互相爭管轄權或者互相推委
第二,便于訴訟當事人請求司法保護
第一,便于確定涉外訴訟的管轄權,以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及經濟利益
(二)管轄的種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內部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第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第一,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特殊地域管轄
例題.A市某公司與B市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地在C市,并約定在D市履行合同,但合同尚未實際履行雙方即發生爭議。A市某公司作為原告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答案:B
第一,協議管轄
例題.下列關于協議管轄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鐵路運輸合同約定由承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B.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買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C.遺產繼承糾紛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D.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答案:B
第二,專屬管轄
第三,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3、移送管轄、指定管轄與管轄權的轉移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以裁定的方法指定其所屬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件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
(3)管轄權的轉移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一訴訟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
(三)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該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件,尚為進行審理
第二,提出管轄異議的通常是訴訟案件的被告
第三,提出異議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第四,當事人應當在提交答辯期間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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