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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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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