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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是一種綜合性的企業經營模式,從經營內容上說,既有從事單一經營的合伙企業,也有從事多樣性經營的合伙企業;從技術含量上說,有從事一般經營的企業,也有從事高技術含量的企業,從經營規模上說,大多數合伙企業為小型企業,但也有一些合伙企業具有相當的規模。
在實際生活中,一般單一經營、技術含量較低或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經營比較簡單,工作量不大,大多由合伙人自已經營,自行管理,只是在必要時,才招用少量其他人員從事一些直接的生產活動。而對于經營多樣性的企業,以及技術含量較高、規模較大的合伙企業,則僅由其合伙人經營是不夠的,不僅企業的生產等簡單性活動工作量大,需要招用大量具體的操作工人,有些技術管理與監督活動、財務會計、以及生產組織等工作也會超出合伙人力所能及的范圍,于此情況,企業不僅需要招用直接的生產工人,也需要招用一些專門技術管理人員,從事高級管理或專門事務。與其他企業一樣,合伙企業無論是招用生產工人,還是招用高級管理人員,法律都是允許的,由于這樣能安排更多的人員就業,減輕社會就業壓力,政府也是支持與鼓勵的。
由于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與一般生產性人員在合伙企業從事的工作不同,他們要行使一定的管理權限,參與某些管理與決策活動,對企業的經營產生一定影響,法律規定,招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財務會計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要實行不同于一般生產經營人員的方法。對于招用一般生產人員,根據合伙協議可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在其職權范圍內自行決定,而聘用高級管理人員屬于企業經營的重大事務,應經全體合伙人討論,一致同意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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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