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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民商法輔導:反壟斷法名詞解釋

發表時間:2012/11/6 14:15:3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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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從事競爭的范圍或者區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兩個要素。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執法的關鍵步驟,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著反壟斷案件的處理結果。判定一個經營者是否居于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都必須以界定相關市場為前提。

確定相關市場時,商品市場是需要考慮的第一個要素。商品市場又包括相同產品市場和相似產品市場。其中,相似產品市場的相似性主要是指產品的可替代性,只要用來作替代的產品與原產品在性質、功能、價格和質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個理性的消費者會用它來代替原產品,那么該替代品與原產品之間就具有替代性,兩者便同屬于一個商品市場。

地域市場是確定相關市場時需要考慮的第二個要素。地域市場是指具有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相互競爭的空間范圍。實踐中,確定相關產品的地域市場主要是考察企業的銷售范圍。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的銷售范圍就等同于地域市場的范圍。

一般來說,界定相關市場時,應先確定相關商品市場,再確定地域市場。

■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協議是較為常見、較為典型的壟斷行為,一般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二是共同或者聯合實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前些年部分家電生產企業共同形成的“價格聯盟”,就屬于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具有明顯的或者突出的優勢,從而有能力在相關市場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能夠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時,市場份額是最重要的衡量標準,不少國家都規定對達到一定市場份額的經營者直接認定或者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市場份額不是絕對的和惟一的標準,還需要通過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來判斷一個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利用其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以謀取壟斷利益或者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為目的的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各國反壟斷法一般不禁止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嚴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見的一種經營者集中形式。

經營者集中的后果是雙重的。一方面,有利于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提高經營者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過度集中又會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損害效率。

各國反壟斷法一般都對經營者集中,尤其是對大企業之間的集中加以必要的控制,其主要手段是對一定規模的經營者集中實行事前申報或者事后審查制度,由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經營者實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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