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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民事行為能力由國家法律加以確認。是國家法律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保障社會的正常秩序確認的。公民是否具有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能力,不取決于公民的主觀意愿。
2.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態直接相聯系。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才能正確地理解其行為的社會意義,獨立完成某一民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法律對不同年齡和智力狀態的公民規定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3.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受限制或取消。由于民事行為能力是加家法律賦予公民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因此,除非法律規定的應當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出現,否則,任何個人和組織無法不得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我國民法律通則根據公民的年齡、智力狀態等因素,把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至于休何種狀況才屬于“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護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對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中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分為兩種:
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地法定代現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中分別規定了兩種民事行為能力人;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三、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
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受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態等因素的影響,因而是具有可變性的,為此,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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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