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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1、擔保的概念
擔保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雙方約定,經協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護措施。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2、擔保的特征
1) 合同擔保以保障被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設立擔保法律關系可使債權人產生安全感,對實現債權有信心,保障債權人在未受損失前即可確保其權益的實現,也使擔保人(第三人)監督和促使債務人(被擔保人)切實履行合同,使債務人在物質和精神雙重壓力下切實履約。因為擔保一經設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有權請求履行合同擔保的義務。
2) 合同的擔保是法律行為。擔保的設定采取法定性和自愿性相結合,如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等適用法定留置的形式,工農副產品購銷、建筑勘察設計、加工承攬合同等依法給付定金,借款合同一般要有抵押物作擔保,但具體內容有待雙方合意等。
3) 擔保合同是被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合同擔保所產生的擔保合同法律關系和其他擔保法律關系,從屬于被擔保合同。擔保法律關系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主合同終止時也隨之終止,主合同轉移時也隨之轉移,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如主合同順利履行,從合同不用實際履行;當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擔保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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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