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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發表時間:2013/4/11 13:33:4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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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業主的權利有:(1)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2)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4)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的義務有:(1)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2)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3)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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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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