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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山西甲醫院與中國乙公司簽訂委托協議,由乙公司從日本為甲醫院購買CT診斷設備。甲醫院負責技術談判和機器選型,乙公司負責進口設備的全部手續并協助甲醫院作好設備的驗收工作。之后,乙公司與日本丙公司簽訂了CT設備進口的貨物買賣合同,由日本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項下的設備。由于日本丙公司只能生產主機,無法生產附機和附件,故在日本丙公司的要求下,甲醫院又與中國丁工廠簽訂了購買CT配套裝置的國內購銷合同。
2008年6月,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分別提供的設備運抵甲醫院。為了保證CT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順利進行,2008年8月,甲醫院、中國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共同在甲醫院簽署安裝調試CT設備協議。協議約定,設備的安裝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負責進行,應在2008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裝調試后,在甲醫院人員使用10日后進行一次性驗收;如設備發生質量問題,分別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負責。
在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由于日本丙公司提供的CT設備中的球管的規格不符,加之中國丁工廠的附件的規格無法與日方提供的主機相匹配,導致設備安裝始終無法正常進行。至協議規定應交驗使用的2008年10月,仍未完成安裝調試工作。甲醫院與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產生糾紛,2008年11月,日方和中國丁工廠將安裝調試的技術人員撤走,致使調試工作中斷。
2009年2月,甲醫院向中國法院起訴,以該CT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為由,要求:1.退回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提供的全套設備;2.要求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重新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CT設備;3.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應賠償甲醫院的各項損失。
日本丙公司辯稱,根據日方與中國乙公司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甲醫院在該合同中作為設備實際購買者簽字蓋章,其法律地位已明確。因此,甲醫院應受合同中有關仲裁條款的約束。而安裝調試協議,僅對安裝調試的有關事宜進行了約定,未涉及爭議解決方式,也未改變貨物買賣合同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約定,該安裝調試協議完全是貨物買賣合同的從合同,因此,甲醫院無權向中國的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任何基于貨物買賣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中國丁工廠辯稱,該廠出售給甲醫院的CT設備的配套裝置符合合同的規定,不存在質量低劣的情形,甲醫院要求退貨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評析
甲醫院是否有權提起仲裁
本案中,貨物買賣合同和安裝調試協議之間究竟是獨立的法律關系還是主從關系?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從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而從合同無效將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的貨物買賣合同的主體是中國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甲醫院在合同上簽字,僅是作為該貨物買賣合同的受益人,系對受托方的明示。根據中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和《關于外貿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甲醫院是沒有資格作為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主體的。而貨物買賣合同賴以存在的法律事實在于CT設備買賣的法律關系,安裝調試協議則是基于對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提供的設備如何進行組配、連接、調試和驗收等法律事實。協議的主體是四方,即甲醫院、中國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兩個合同是彼此獨立的不同的法律關系,相互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因此,貨物買賣合同和安裝調試協議之間不存在主從合同的關系,它們各自具有獨立的權利義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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