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跟單信用證種類資料(一)
一、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按是否有保兌行參與,信用證可分為保兌的和不保兌的信用證:
1.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時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保兌信用有開證行和保兌行兩家銀行對受益人負責,有利于安全收匯。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都是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2.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這種不保兌的信用證。
二、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1. 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
注明“即期付款兌現”的信用證稱為即期付款信用證。
此信用證一般不需要匯票,也不需要領款收據,付款行或開證行只憑貨運單據付款。證中一般列有“當受益人提交規定單據時,即行付款”的保證文句。
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單要求付款的日期。付款行付款后,不得對受益人追索,因此付款行為出口地銀行時,受益人交單、取款極為方便,對受益人最為有利。
2、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裝船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收到單據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因不使用匯票,沒有承兌行為,要求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的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在出口業務中,若使用這種信用證,貨價應比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與貼現率之間的差額。
3. 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Credit)。
是指使用遠期匯票的跟單信用證。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先履行承兌手續,待匯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進口人負擔。這種信用證,表面上看是遠期信用證。但從上述條款規定來看,出口人卻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貨款。因此,這種信用證對出口人而言,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但對進口人來說,則待遠期匯票到期時才付款給付款行。這類信用證遠期收付的貼現息和手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例:就出口商的收匯時間來說,假遠期信用證相當于( D )
A.循環信用證
B.遠期信用證
C.備用信用證
D.即期信用證
4、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是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購買匯票及/或單據的行為。信用證規定由某一銀行議付或任何銀行都可議付的信用證。指定某一銀行議付的信用證稱為“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銀行都有權議付的信用證稱為“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稱“自由議付的信用證”(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的信用證有效期的失效地點通常在出口國,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銀行。
三、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1.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特別注明“可轉讓”字樣,受益人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給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發運期間等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稱替換原證中的開證申請人名稱。
第一受益人有權以原證制作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2. 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字樣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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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