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4/4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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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包裝條款
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裝是商品生產的繼續,凡需要包裝的商品,只有通過包裝,才算完成生產過程,商品才能進入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才能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離不開包裝,它與包裝成為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經過適當包裝的商品,不僅便于運輸、裝卸、搬運、儲存、保管、清點、陳列和攜帶,而且不易丟失或被盜,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十分激烈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改進包裝作為加強對外競銷的重要手段之一。因為,良好的包裝,不僅可以保護商品,而且還能宣傳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價,吸引顧客,擴大銷路,增加售價,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口國家的科技、文化藝術水平。
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后者除起保護商品的作用外,還具有促銷的功能。
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說,在出口商品包裝的內外,都沒有原產地和出口廠商的標記。中性包裝包括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前者,是指包裝上既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又無商標、品牌;后者,是指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但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
采用中性包裝,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適應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等),它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叫定牌生產。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商店,對其經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裝上標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標或品牌,以擴大本店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價。許多國家的出口廠商,為了利用買主的經營能力及其商業信譽和品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產。
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裝的方式、材料、包裝費用和運輸標志等內容。
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1.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通常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稱或代號;(2)收、發貨人的代號;(3)件號、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體積與重量等內容。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貨物裝卸協調協會的支持下,制定了標準化運輸標志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化運輸標志包括:(1)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2)參考號,如提單號、訂單號或發票號;(3)目的地;(4)件號。現列舉標準化運輸標志實例如下:
ABC (收貨人代號)
1234 (參考號)
NEWYORK (目的地)
1/25 (件數代號)
2. 指示性標志。是指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
3.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是指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標志上表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除我國頒布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外,聯合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也規定了一套《國際海運危險品標志》,這套規定已被許多國家采用。有的國家進口危險品時要求在運輸包裝上標明該組織規定的危險品標志,否則,不準靠岸卸貨。因此,在我國進出口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上,往往需要標明以上兩套危險品標志。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