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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險(ADDITIONAL RISK),又可以分為一般附加險與特殊附加險兩種。
一般附加險,如偷竊提貨著險(TDND)、滲漏險、破碎險、鉤損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浸淤險、串味險、銹損險、包裝破裂險、碰撞險、腐爛變質險、艙面險以及進口關稅險等等。
特殊附加險,有戰爭險和罷工、民變、暴動險等(SRCC)等。
一切險(ALL RISKS),除包括上述平安險和水漬險范圍的責任條款外,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外來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損失。
一切險還包括上述11種一般附加險。
一切險是保險范圍最廣的一種險別,費用也較高,但并非包括所有一切風險,仍有一些是不包括在承保范圍之內的,這點要特別注意。
國際上,保險條款一向以倫敦學會條款為主,內容是英國勞合社保險單(LLOG'D'SG POLICY)為藍本。17世紀英國國會把它列為英國海洋保險單標準格式,稱為"倫敦保險學會條款"(LONDON INSTITUTE CLAUSE),1982年1月1日該學會又實行新條款,稱為ABC條款,但實質未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制定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與上述倫敦學會保險條款相差不多,即主要包括有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等。
二、保險單的填寫
⑴正本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當信用證沒有特別說明保險單份數時,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險單(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復聯本DUPLICATE)。當來證要求提供的保險單"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2 COPIES"時,出口商提交給議付行的是正本保險單(ORIGINAL)和復聯保險單)DUPLICATE)構成全套保險單。其中的正本保險單可經背書轉讓。根據"UCP500"規定,正本必須有"正本"(ORIGINAL)字樣。在實務中,可根據信用證或合同規定使用一份、兩份或三份正本保單,每份正本上分別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區別。
⑵發票號碼(INVOICE NUMBER),此處填寫發票號碼。
⑶保險單號碼(POLICY NUMBER),填寫保險公司指定號碼。
⑷被保險人(INSURED),如信用證無特別規定,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如信用證規定保險單為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即應在被保險人處填寫"XXX出口公司+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
在CIF或CIP價格條件下,被保險人即為賣方(出口商),信用證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為委托人。但是實際發生貨損時,索賠的權益是買方(進口商),所以保險單以賣方為保險人時,賣方要在保險單的背面進行背書,以示索賠權益轉讓給保險單的持有人,同時受讓人則負擔被保險人的義務。
如信用證有特殊要求,所有單據以XXX為抬頭人,那么應在被保險人欄以XXX為被保險人,這種保險單就不要背書了。
如果信用證規定,保單為第三者名稱即中性名義,可打成"被保險利益人"即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
如果信用證規定,保單為空白抬頭(TO ORDER),被保險人名稱應填寫"TO APPLICANT +出口商 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如信用證規定以某公司或某銀行為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在本欄上所規定的名稱,無需背書。
⑸保險貨物項目(DESCRIPTION OF GOODS),填寫貨物名稱,此欄允許填寫貨物總稱。
⑹嘜頭(MARKS AND NOS),保險單嘜頭應與發票、提單等一致,也可只填"AS PER INVOICE NO。XXX"。
⑺包裝及數量(QUANTITY),如以包裝件數計價者,則將最大包裝的總件數填入;如以毛重或凈重計價,可填件數及毛重或凈重,如果是裸裝貨物,則表示其件數即可;散裝貨物則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IN BULK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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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