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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導游政策與法侓法規知識點: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發表時間:2021/2/26 19:12: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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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由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對原合同的內容所進行的修改。

(二)合同變更的特點

(1)合同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沒有完全履行之前期間。這里的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包括合同訂立之后根本沒有履行和沒有完全履行以前的期間。如果合同沒有成立或者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就不會發生合同變更的情形。

(2)合同變更是對已經成立的合同部分內容的變動或者修改。如果是對合同的全部內容進行變動或修改,就不屬于合同的變更,而是重新協商訂立合同。

(3)合同變更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能隨意變更。

(4)有些合同的變更須經批準。《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說’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還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這一方面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同時又體現了對某些合同實行必要的

國家干預原則。

(三)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處理

《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吏。”因為變更后的合同權利義務只有明確,才能履行并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變更后的合同權利義務不明確,則無法履行,不利于法律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對此,《合同法》規定“推定為未變更”,也就是說,法律不予認可雙方當事人內容不明確的變更,對雙方當事人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合法行為。

(二)合同轉讓的特征

(1)合同轉讓是向第三人轉讓,即合同當事人將其享有的權利或者承擔的 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即轉讓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也稱為第三人。

例如,旅行社將其根據旅游合同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另 一家旅行社。

(2)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發生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改變。即在合同轉讓 中并不改變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而是權利享有主體將其權利全部或部 分轉讓給他人,或者是義務承擔主體將其應承擔的義務轉讓給他人,而作為合同內容的權利義務并不因轉讓而改變。例如,旅行社將其應當履行的為旅游者 代訂機票的義務轉讓給另一家旅行社,在此情形下,訂機票這一義務仍然應當 履行,只不過履行訂機票義務的履行者因轉讓而發生了改變。

(3)合同轉讓屬于合法行為,即合同轉讓屬于《合同法》認可的行為。合同 當事人只要符合《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轉讓,就不受他人 干涉,其行為就受法律的保護。例如,旅行社將其依據旅游合同取得的權利或 承擔的義務轉讓給另一旅行社,只要該行為符合《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即為 合法行為并受法律保護。

(4)合同轉讓應當經過對方同意或者通知對方方可產生法律效力。具體講,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例如,某旅行社依據成立并生效的旅游合同取得了向旅游者收取旅行費用的權利,但因招徠人數不足,該旅行團可將已簽約的旅游者轉讓給另一旅行社,由另一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旅行費用。但該轉讓權利的行為,應當通知旅游者;未經通知,該轉讓對旅游者不發生效力。如果某旅行社將承擔的組織、安排旅游者游覽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另一旅行社,必須要得到旅游者的同意。

(5)合同轉讓涉及審批手續的,還須辦理有關手續。《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否則,轉讓不會得到法律上的認可。

(三)合同權利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合同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將自己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合同權利也可以轉讓。《旅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2.合同權利轉讓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合同轉讓并不是任意進行的,在一定情況下其轉讓是受一定限制的。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受到下列限制: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不得轉讓。所謂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屬于非財產性的權利,是指債權人基于自己的人格和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屬于這種性質的合同權利是不能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了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的約定,債權人就不得違反該約定進行轉讓,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例如,根據法律規定轉讓合同必須經過批準的合同,必須經過批準方可轉讓;如果批準機關不予批準債權人就不能擅自進行轉讓。

3.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履行的義務

(1)通知義務。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由上述規定可見,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合同的有效性和不致引起爭議來說,債權人的通知應以書面為宜,并應讓債務人出具收到通知的字據,以免產生爭議。《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這一規定也體現了必要的國家干預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2)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應承擔轉讓從債權的義務。《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所謂從權利,是指與主權利有關的、與主權利存在從屬關系的權利。例如,與債權有關的抵押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等。從權利一般是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的,但屬于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是不能轉讓的。例如,人格權、身份權等是不能轉讓的。

(3)債權人轉讓權利需要辦理登記的應進行登記。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 轉讓權利應當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債權人必須履行批準、登記的義務。

(四)合同義務轉讓

1.合同義務轉讓的概念

合同義務轉讓,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將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的行為。例如,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 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即為旅行社對包價旅游合同義務的轉讓。

2.債務人轉讓義務須遵守的規則

(1)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 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債 權人的權利。應當說明的是,債務人轉移債務不同于債權人轉讓債權,前者必 須經另一方當事人即債權人的同意,而后者則只要債權人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 義務即可,不必經債務人同意。

(2)新債務人應承擔從債務。《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 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 自身的除外。”即從債務是隨著主債務轉移的,如擔保債務就是主債務的從債 務。但是,屬于原債務人人身性質的從債務,則不能轉移。

(3)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即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轉 移義務'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 手續

(五)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權利與義務的行使和承擔 《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并,一般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組織通過一定的程序組成一個新的法人或者組織的行為。所謂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一定的程序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后發生合并或者分立時,對于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履行,上述法律條文已有明確規定。這里應該明確的是“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的概念。

連帶債權,是指分立后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的任何一個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而且債務一經全部履行就歸于消滅的債權。比如,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的一個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全部履行其義務后,分立后的其他法人或者組織就無權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連帶債務.是指分立后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承擔分立前的債務上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該責任因一次全部清償而歸于消滅的債務。關于連帶責任《民法通則》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其應承擔的份額。無論債權還是連帶債務,其中最重要的是“連帶關系”。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多數債權人或者多數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的效力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也產生同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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