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旅游綜合協調管理制度
《旅游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該制度的內容包括: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確立地方政府統籌協調旅游業發展和管理的職能;建立健全旅游市場綜合監管機制;整合投訴受理機構、投訴受理部門間轉辦、處理結果告知的旅游投訴統一受理制度。
(二)旅游者權益保護制度
該制度的內容包括:設旅游者專章,規定旅游者的權利、義務和權利保障措施;對政府旅游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提出明確要求;對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設定較為嚴格的行為規范和義務;在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一般性原則的基礎上,根據旅游活動的特點,規定針對性強的、特殊的旅游者的權利及其救助途徑。
(三)旅游促進和公共服務制度
為滿足日益增長的旅游消費需求,提高旅游服務質量,《旅游法》規定了旅游促進和公共服務制度。該制度的內容包括:對各級政府安排資金提出要求,并明確了資金用途;規定政府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扶持政策;完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政府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建立統一的旅游形象宣傳推廣;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
(四)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制度
資源通過旅游開發成為旅游資源,但資源的合理利用十分重要。為此,《旅游法》規定了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制度。該制度的內容包括:規定編制完整的規劃體系,明確編制主體和內容;明確旅游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系;規定旅游資源事前、事中、事后保護利用的制度,資源的旅游利用的原則;規定景區流量控制制度,完善景區門票價格制度。
(五)旅游服務合同制度
《旅游法》確立了旅游服務合同制度。該制度的內容包括:規范了旅游服務合同的類別、內容、形式;規范了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的合同權利與義務;規定特殊情況下對旅游者保護的規則,諸如告知、說明義務,協助返程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旅游者替換的義務,規定時間內無條件退貨、退費的
義務等;規范了特殊的責任承擔,包括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諸如采取安全措施費用的合理分擔,滯留安置返程費用的分擔,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的責任承擔,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責任的承擔,委托社和代理社之間、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旅行社和旅行輔助人之間的特殊責任的承擔;規定了特殊的
合同變更、解除制度,諸如不能成團的特殊處理、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的任意解除合同權、旅行社的法定解除合同權、因不可抗力等影響行程的處理等。
(六)規范旅游市場、提商服務質量制度
《旅游法》第六條規定了規范旅游市場、提高服務質量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在平衡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權益的基礎上,設立相關民事法律規范,規范旅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旅游行業全鏈條重點領域的經營行為進行規范;規范旅游綜合監管機制;明確旅游行業組織的自律規范。
(七)旅游安全保障制度
安全是旅游業的生命線。《旅游法》專章規定了旅游安全要求,設立了旅游安全保障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包括政府統一負責、部門依法履職,旅游經營者主體責任,旅游者的自我保護義務的主體責任制度;規定旅游安全的全程責任制度,諸如政府風險提示、流量控制、旅游經營者安全評估、說明警示義務、高風險旅游項目許可、購買責任保險和提示旅游者購買意外保險、旅游者掌握相關信息和告知相關信息的事前預防,政府安全監管和救助、旅游經營者的報告和救助、旅游者遵守安全規定的義務、事中管理,政府、旅游經營者的事后處置,旅游者的配合和依法承擔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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