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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導游資格證考試《政策與法律法規》輔導:第七章

發表時間:2020/3/4 12:02:3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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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侵權責任法律制度

第一節概述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權行為是行為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其次,侵權行為通常由行為人自己實施,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行為人之外的他人或者物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因懸掛物、動物致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或者其他法定免責事由的存在,仍構成侵權行為。最后,侵權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即造成了損害。損害包括財產、人身和精神損害。

(二)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物權或者人身權等絕對權的行為

侵權行為在違反義務的性質和侵害對象上不同于違約行為。侵權行為通常是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侵害他人物權、人身權等絕對權的行為。違約是行為人違反約定義務侵害他人債權等相對權的行為。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從而產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侵權行為是因過錯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過錯體現了法律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對行為人的譴責和非難。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的一般歸責原則,無過錯即無責任。如果僅有損害而沒有過錯,行為人也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區別

(一)違約行為的概念和特點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特點如下:

(1)違約行為的行為人是合同當事人,這是由合同相對性規則決定的。

(2)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有任意性。對約定義務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為。對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合同附隨義務的違反,也可構成違約行為。

(3)與合同義務相對應的是合同債權,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必然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二)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

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等,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己設立的并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

2.侵害的法律關系基礎不同

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只是由于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是有效合同,且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3.侵害的主體不同

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是其他性質的加害主體。行為人是否有民事責任能力,通常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而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由于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行為的主體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4法律責任不同

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兩種責任在性質、構成上均有差別。

(三)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

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共同性

侵權損害賠償與違約損害賠償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就其性質來說,都具有明確的補償性,是救濟損害的主要方法,同時具有制裁性;就其主要的構成要件來說,二者也基本相同;在歸責原則上,二者都以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基本的歸責標準。

盡管如此,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時候,究竟選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選擇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當事人尤其是對受害人的利益有很大的不同。

2.選擇請求權所考慮的內容

(1)訴訟管轄不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使是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紀念物品,也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3)舉證責任不同。侵權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通常在受害人,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的過錯。違約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盡管在債權人,但一般是推定債務人有過錯,債務人負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

(4)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不影響違約責任承擔的成立。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侵權責任的免除條件則是法定的,不得約定。

由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存在以上重要的區別,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后果的產生,并影響到如何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為人的問題。因此,賠償權利人應當認真斟酌,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請求權予以行使

第二節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一、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顧名思義,指確定責任的歸屬,即將責任與引發事故的某種原因相聯系。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實際上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徹于整個侵權責任法之中,并對各個侵權法規范起著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引發一起事故的原因很多,既包括受害人自己的原因,又包括行為人的原因,還包括環境的原因。因果關系的鏈條可以一直延展很遠。歸責原則的作用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損害與某種原因相結合,從而決定損害是否由原因者承擔。

二、具體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過錯責任原則是歸責原則的一般條款,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一般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規則

在實踐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則如下:

(1)適用范圍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特殊侵權行為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責任構成要件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是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3)舉證責任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按照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進行,即原告舉證。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應當承擔敗訴的結果。

(4)責任形態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其責任形態都是自己的責任,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不實行替代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

1過錯推定原則的概念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 所謂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從已知的事實推論未知事實而得出的結果,實際上就是根據已知的事實對未知的事實進行推斷和認定。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時,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對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就此承擔賠償責任。

2.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規則

(1)適用范圍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于部分特殊侵權責任。下述特殊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監護人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用人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前段);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學校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除高空拋物以外的物件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八至九十一條)。

(2)責任構成要件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時候,其侵權責任的構成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沒有原則的變化,仍需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

(3)主觀過錯

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的場合,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則。 ①原告起訴應當舉證證明三個要件:一是違法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三是因果關系。原告承擔這三個要件的證明責任。

②這三個要件的舉證責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具有主觀過錯,不要求原告去尋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明,不必舉證,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③在主觀過錯的要件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被告認為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需自己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者,推翻過錯推定,否認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④被告如果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則推定過錯成立,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4)侵權責任形態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行為中,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形態基本上是替代責任,包括對人的替代責任和對物的替代責任,一般不適用直接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

(三)無過鐠責任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里規定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立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實地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的安全,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業務和危險行為的人、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環境污染的制造者以及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行為人,對自己的工作予以高度負責,謹慎小心從事,不斷改進技術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質量,盡力保障周圍人員、環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損害,能迅速、及時地查清事實,盡快賠償人們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適用這一原則的基本思想,在于使無辜的損害由國家和社會合理負擔,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2.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則

(1)適用范圍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侵權責任法》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含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事故責任。除此之外,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不得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責任構成要件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為三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情況下,一方面由于決定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是誰造成了損害結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觀過錯不再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決定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關系。當損害結果和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時,侵權責任即為構成。

(3)舉證責任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時,也存在由被告承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具體的規則是:

①受害人即原告應當舉證證明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對此,加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②在受害人完成上述證明責任以后,如果加害人即被告主張不構成侵權責任或者免責,自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此時,被告所要證明的不是自己無過錯,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致害的原因,這也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與推定過錯原則的重要區別。

③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即免除賠償責任。

⑧加害人對上述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侵權責任即告成立,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責任形態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其責任形態~般來說是替代責任,包括對人的替代責任和對物的替代責任。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機動車駕駛人的無過錯責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本人就是車主,那么就是直接責任,而不是替代責任。

第三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的規定

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損害事實

損害,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損害作為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由侵權行為法的本質和社會功能決定的。侵權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使其利益盡可能恢復到如同未曾受到損害的狀態。因此,無損害即無責任。

1.損害事實的種類

損害事實包括兩大類:一是對人身權利和利益的損害事實,二是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事實。

(1)對人身權利及利益的損害事實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最終表現為人格利益損害和身份利益損害這兩種不同的損害事實種類。

人格利益損害包括以下兩種:

①人身損害。人身損害是對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首先表現為侵害自然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造成死亡、喪失勞動能力、傷害或者身體的完整性受到損害。這種有形損害,其次表現為自然人為醫治傷害、喪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傷殘誤工的工資損失,護理傷殘的誤工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養人的扶養費損失等。

②人格利益的無形損害。侵害精神性人格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精神性人格權的客體,均為無形的人格利益,在客觀上沒有實在的外在表象。例如名譽權的客體,是他人對自然人、法人的屬性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其損害的形態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有形損害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會產生這種損害;人格利益無形損害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身份利益損害是侵害身份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由于身份權有基本身份權和派生身份權之分,身份利益損害表現為兩種形式即身份利益的表層損害和身份利益的深層損害。這兩種不同的損害,構成身份利益損害的兩個不同層次,違法行為侵害身份權,首先表現為身份利益的表層損害,然后引起身份利益的深層損害。身份利益的深層損害是身份利益的最終損害形式。

(2)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事實

財產損害事實,主要是侵占財產和損壞財產。除此之外,財產損害還包括其他財產利益的損害,主要是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的喪失或者破壞。 財產損害表現為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損害事實的條件

損害事實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損害的可補救性。即對損害進行法律救濟的可能性,包括量和質上的可能。前者是指損害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對于微小的損害,法律認為沒有必要予以補救;后者是指損害應當屬于法律認可的補救范圍之內。二是損害的確定性。即侵害后果和范圍在客觀上可以認定,難以確定和主觀臆測的損害不能作為認定侵權責任的依據。三是損害對象的合法性。即損害的對象是他人的合法權益,非法權益的損害不屬此列。

(二)違法行為

1.違法行為的概念

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可知,合法的民事權利和利益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行為違反了法定義務,因此具有違法性。對于違法,分為兩種性質:一是形式違法,包括違反法定義務和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兩種違法,在形式上就違反法律;二是實質違法,即故意違背善良風俗,這種行為在形式上并不違法,但是在實質上是違法的。

2.違法行為的方式

違法行為依其方式,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方式。區分行為的作為與不作為,應以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為標準。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而為之,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反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即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1)作為

作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的法定義務的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主要行為方式。人身權、財產權均為絕對權,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債權,第三人也負有不可侵義務。行為人違反不可侵義務而侵害之,即為作為的侵權行為,如傷害他人健康,用語言誹謗他人,侵害他人所有權等。

(2)不作為

不作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的法定義務的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亦可構成侵權行為的行為客觀方式。確定不作為為違法行為的前提,是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不是一般的道德義務,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體義務。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就是《侵權責任法》所要求的被告不當行為或須由被告承擔責任的他人不當行為或危險源的存在和可賠償性損害之間的必要聯系。

即便一個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實施了一個行為,另一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害,但是行為和民事權益侵害之間并不存在必要的聯系,那么該行為人就不必承擔侵權責任;即便該行為和民事權益之間存在必要的聯系,被侵害人也能夠證明自己遭受r損失,但是在民事權益侵害和具體損失之間并不存在必要的聯系,那么該行為人就不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便該行為和被侵害人遭受的具體損失之間存在必要的聯系,法律也必須將那些過于遙遠的損害排除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外。

違法行為要件承擔的是行為的具體表現以及它在客觀上是否違法,損害事實要件承擔的是受害人的權利是否受到損害。在這兩個要件成立的情況下,因果關系要件承擔的任務,是判斷損害結果是否為該違法行為所引起,該違法行為是否為該損害事實的客觀原因。因果關系要件的職能是在被控行為被確定為違法的情況下,考察判斷它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有因果關系,則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無因果關系,則不構成侵權責任。 因果關系具有時間性和客觀性。時間性,是指因果關系具有嚴格的時間順序,作為原因的違法行為在前,作為后果的損害事實在后。客觀性,是指因果關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通過人們的思維可以認知。

(四)主觀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過錯就其本質屬性而言,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因而是主觀的概念。

過錯分為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

1.故意

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在侵權法中,故意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故意形式。

2.過失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未盡一般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未盡處于行為人地位的合理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注意義務,為輕過失。正確劃分和認定過錯程度對于確定責任的歸屬和分配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混合過錯和共同過錯的情形下,過錯程度直接影響到過失相抵規則的適用和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的分擔。

二、侵權責任的免責或減輕責任事由

免責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在《侵權責任法》中,免責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來的,所以,又稱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侵權責任法》在第三章中僅僅規定了部分免責事由,并沒有規定全部的免責事由。據此可以將免責事由分為法定免責事由和非法定免責事由兩種。但無論是法定免責事由還是非法定免責事由,都使得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某種正當性,從而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法定免責事由

1.受害人過錯

作為免責事由的受害人過錯,是指當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將受害人過錯分為過失和故意。《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前者規定的是過錯相抵,受害人的過錯應當是故意之外的過失;后者規定的是受害人故意。

(1)受害人過失,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過錯是歸責的根據。如果損害是加害人過錯造成的,要由加害人承擔責任。如果被侵權人的過失也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則要因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侵權人的責任則相應減少。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2)受害人故意,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侵權人的責任一般都可以免除。《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都規定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侵權人不承擔責任。此外,第七十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第七十一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受害人故意可以使侵權人的責任得以免除。

2.第三人過錯

第三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對受害人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此時加害人可以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第三人過錯作為抗辯事由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過錯主體是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且該第三人與加害人不存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關系,否則就可能產生替代責任的問題。

(2)第三人與當事人沒有過錯聯系。這意味著第三人過錯僅指第三人自己的過錯,他與加害人之間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否則就可能產生共同侵權的問題,而不是減免責任的問題。

(3)第三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三人不僅具有過錯,而且實施了某種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即其行為有違法性。

(4)第三人的行為構成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原因。只有在第三人的行為與損害發生或者擴大存在因果關系時,加害人才可以第三人過錯為抗辯主張減輕或者免除侵權責任。

第三人和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都存在過錯。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責任可能因第三人的過錯而減輕或者免除。《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與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不可抗力是各國立法通行的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①不可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和現有的技術水平為根據。以當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來判斷預見的可能性。②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了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了一切可采取的措施,但仍無法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并克服這一事件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不可抗力對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原因力不同,其所產生的抗辯效果也有差異:①不可抗力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唯一原因,當事人可以免除責任。②不可抗力只是損害發生的部分原因,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的,不能依不可抗力免除責任,一般只能根據其原因力的大小,適當減輕責任。

4.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人針對加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保護性措施。正當防衛作為一種保護性措施,是一種合法行為,因此,因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防衛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如下:

(1)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的侵害行為

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的侵害行為。不法的侵害行為是對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利益的損害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犯罪行為,也可以是其他違法的行為,對于合法的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使,并且該行為的侵害性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而不是臆想或推測的。

(2)正當防衛應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

正當防衛僅能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本人進行,而不能對其家屬或其他第三人實施。正當防衛可以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實施,也可以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實施。

(3)正當防衛必須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防衛人在進行正當防衛時,必須以保護公共的、他人的或本人的權益為目的。

(4)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的程度原則上應與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適應,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構成防衛過當。

5.緊急避險

(1)概念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權利免遭正在發生的、實際存在的危險,追不得已所采取的以造成他人較少損害來避免遭受較大損害的緊急行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有三點主要的區別:一是危險來源的差別。正當防衛針對的危險來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既可能是由他人的行為造成的,也可能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二是施加對象的不同。正當防衛行為只能施加于不法侵害行為人本人,而緊急避險施加于第三人,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三是法律效果的差異。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即使是在必要限度內的緊急避險,避險人也可能要給予受害的第三人一定的補償。 緊急避險有兩類:其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即由與人的行為無關的客觀原因,如臺風、地震、海嘯等引發的緊急避險;其二是由人的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即由除緊急避險人、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引發的緊急避險。

(2)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①危險必須正在發生。緊急避險人只能針對正在發生,并威脅著公共的、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的危險,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對于非現實的、虛幻的、假想的、尚未發生的、只有極小可能性的、非急迫的危險,均不得采取緊急避險的措施。

②采取避險措施必須是不得已的。所謂不得已.是指采取的措施是避免危險所必要的,在兩種合法權益無法同時得以保全的情形下,只能通過舍棄一種較小權益的方法來保全較大的權益。

③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致的損害原則上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否則,避險行為就超過了必要限度。

(3)緊急避險的法律后果

①引起險情的人的責任。如果存在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應當由此人對他人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②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則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給予適當的補償。

③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人應對本不應造成的損害承擔適當的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是指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所導致的損害結果大于所保全的權益,或者所采取的措施并沒有減少損害。避險人對過當部分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

6.見義勇為免責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免責的規定,對確保見義勇為者在造成受助人損害時,可以受到法律豁免,不用再承擔民事責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可以讓見義勇為者卸下心理包袱,放心大膽實施緊急救助他人的行為,促進社會風氣好轉,改善社會道德環境,讓正氣和愛心得到呵護。

(1)見義勇為免責的條件

①為救助他人。實施保護和救助行為的原因是他人出于需救助的環境下,而不是施救人自己需要,這是與正當防衛的區別之一。通常情況下,被施救人自身無力脫離需施救的環境,施救人出于道義上而非法律上的責任,對被施救人施救和保護,不是施救人自身的需要救助或保護。

②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在施救前,被施救人出現人身或財產被侵害的客觀狀況,施救人之所以實施施救行為或保護行為,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阻止損害的發生。在施救過程中,由于侵權行為的出現,導致施救人或者被施救人出現了損害,涉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

(2)見義勇為的法律后果

①侵權人的責任。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見義勇為發生的前提,所以發生的損害結果應由侵權人承擔。

②施救人免責。施救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不是為了自己獲得利益,所以此時因施救行為產生的損害不由施救人承擔,并且施救人可以向受益人請求給予補償。當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應當給予補償。

(二)非法定免責事由

1.職務授權行為

(1)職務授權行為的概念

職務授權行為也稱為依法執行職務行為,是指行為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必要時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損害的行為。它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國家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在職務范圍內的活動造成他人權益的損害;二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授權執行公務行為造成他人權益的損害。

(2)職務授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①行為人必須具有合法的授權,行為人的行為僅限于公法上的職務履行行為。職務授權行為之所以能成為抗辯事由,是因為這種行為有合法的授權,該授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此時,個人權益的保障受到一定的限制。行為超越了法定的授權或者行為所依據的法律已經失效或者被撤銷,則不構成職務授權行為。

②行為人的行為應合法。這里的合法包括執行職務的權限合法和程序合法。行為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權限和法定的程序來履行職務和行使職權,只有這樣才能對產生的損害后果不承擔責任。程序不合法或者權限不合法而致他人損害的行為,不構成職務授權行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③造成的損害后果是保證職務執行所必需的。也就是說,損害的發生是執行職務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職務的行為才能作為抗辯事由。如果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是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執行職務的行為則不構成或不完全構成抗辯事由。

2.受害人承諾

(1)受害人承諾的概念

受害人承諾,是指受害人容許他人侵害其權利,自己自愿承擔損害結果,且不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

(2)受害人承諾的構成

受害人承諾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①須有處分該權利的能力與權限。允許他人侵害權利,權利人必須對于該項權利有處分的能力與權限,否則不構成免責事由,

②須遵守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規則。受害人承諾的意思表示應當遵守一般意思表示的規則,即須具備一般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③受害人須有明確承諾。承諾侵害自己的權利,應當采用明示方式,或者是發表單方面的聲明,或者是制定免責條款。權利人沒有明示準許侵害自己的權利的承諾,不得推定其承諾。如果受害人明知或預見到其權利可能受到損害,但其并未向加害人承諾,不構成免責事由。

④受害人事前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承諾侵害自己的權利和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問題,不能混淆。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必采取明示方法,只要有準許侵害自己的權利的承諾,沒有明示其放棄該請求權的,可以推定其放棄,明示不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除外。

(3)受害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以受害人的同意作為抗辯事由,行為人在受害人明確表示自愿承擔損害結果的范圍內對受害人實施侵害,行為人對該侵害行為造成的后果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的侵害超過了受害人同意的范圍或限度的,應對超出限度和范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自助行為

(1)自助行為的概念和性質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自助行為的性質屬于私力救濟,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性質是相同的。其區別在于,自助行為保護的是自己的權利,而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包括保護他人的權利;自助行為在實施前,通常在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一種債的關系,而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在尚未實施之前沒有這種關系。

(2)自助行為的構成和必要措施

構成自助行為須具備:①須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②須情況緊迫而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援助;③自助方法須為保障請求權所必須;④須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許可;⑤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行為人在實施自助行為之后,必須立即向有關機關申請援助,請求處理。行為人無故申請遲延,應立即釋放債務人或把扣押的財產歸還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還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的自助行為如果不被有關國家機關事后認可,則必須立即停止侵害并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

4.自甘冒險

(1)自甘冒險的概念

自甘冒險,是指受害人已經意識到某種風險的存在,或者明知將遭受某種風險,卻依然冒險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損害。 雖然我國《侵權責任法》對自甘冒險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國審判實踐和學術

理論上都認可這一抗辯事由。例如,我國法院判決認為:“體育運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于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承擔者。未成年人由于對行為后果缺乏必要的認識和預見能力,因此其本身就是一種特殊的危險源。其造成的危險責任只能是未成年人父母或直系血親等法定監護人來承擔。” 自甘冒險原則的適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自甘冒險者的行為符合救助或人道主義原則時,不得適用。

(2)自甘冒險的構成要件

①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危險的存在。在自甘冒險的情形下,受害人一般知道可能發生的危險,甚至在某些情形下知道此等危險可能對其引發的損害,但是仍然決定為某種行為。

②受害人自愿從事了某項有危險的活動,且受害人自身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不能認為,只要受害人認識到了危險的存在并從事了某種行為,就認為受害人是自甘冒險,從而應減輕或免除行為人的責任,只有在受害人從事的自甘冒險行為是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導致行為人責任的減輕或免除。 ③致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具言之,在自甘冒險情形下,致害人引發的危險或所從事的危險活動,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的損害是由致害人引發的危險或所從事的危險活動造成的。

(3)自甘冒險的法律后果

在自甘冒險的情形下,依照法律,當事人不得就自己同意遭受的損害獲得補償,即如果當事人自愿置身于其覺察和了解的危險中,則不得就為此所受損害獲得賠償。

第四節侵權責任方式

一、侵權赍任方式的概念

侵權責任方式,是指侵權行為人依據侵權法就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的具體的民事責任方式,即侵權法規定的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所應當承擔的具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決定是否有必要對被侵權人加以救濟,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決定如何對被侵權人加以救濟。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了11種民事責任方式。其中,除支付違約金和修理、重作、更換及繼續履行屬于合同責任方式以外.其他各種形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均可適用于侵權責任。這些責任方式都是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應當按照救濟侵權損害后果和制裁侵權行為人的要求,適用具體的侵權責任方式。

二、主要的侵權責任類型

I.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指在同一侵權行為中若干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份額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按份責任適用于數人侵權的場合。按份責任,意味著數個侵權人只承擔自己行為的責任。被侵權人只能分別向不同的侵權人主張相應的份額,而不能要求某一侵權人承擔超過其應承擔部分的賠償。至于侵權人彼此的份額如何確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指在同一侵權行為中若干侵權人之間按照法律規定不分份額地對被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侵權人承擔責任后,彼此之間還需要進一步劃分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有利于被侵權人得到損害賠償,同時也意味著侵權人責任的加重。因此,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

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指數個侵權人基于不同事由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任何一個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被侵權人則不得再向其他侵權人主張賠償;中間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后,有權向終局責任人全部追償的情況。

4.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因直接責任人的行為造成被侵權人損失,補充責任人因其對該損害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而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在補充責任存在的場合,損害是由直接責任人造成的,但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財產往往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為了給予被侵權人更充分的救濟,因此讓對損害發生也具有某種過錯的人承擔部分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人往往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單位或者組織。

三、侵權責任方式的適用

(一)財產型責任方式的適用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將侵占他人的特定財產返還給被侵權人。被侵權人侵占他人財產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責任需要以下構成要件:存在侵占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之特定財產的侵權行為,被侵占的財產是特定物或者被特定化的種類物,財產具備返還的條件。

2.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一般是指將損害的財產修復。在財產損害中,恢復原狀即所有人的財產在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損壞時,如果能夠修理,則所有人有權要求加害人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有的狀態。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侵權責任方式,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應以其財產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侵權法上的賠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三種形式。

(二)精神型責任方式的適用

1.停止侵害

若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中,受害人可依法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方式。任何正在實施侵權行為的不法行為人都應立即停止其侵害行為。所以,停止侵害的責任方式可適用于各種侵權行為。但這種責任方式以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仍在延續中為適用條件,對尚未發生的或業已終止的侵權行為則不得適用。

2.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權,對于其所造成的影響,應當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不良后果,這就是消除影響。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譽,對于受害人的名譽毀損,應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將受害人的名譽恢復至未受侵害時的狀態,這就是恢復名譽。

3.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諒。侵權人拒不執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方式的,法院可以按照判決確定的方式進行,費用由侵權人承擔。這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方式,與一般道義上的賠禮道歉不同,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反映了國家、社會對該不法行為的譴責。運用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方式,可以緩和矛盾,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

(三)綜合型責任方式的適用

1.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指侵權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使受害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受害人請求加害人將妨礙權利實施的障礙予以排除。若行為人自己不排除妨礙,受害人可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其排除妨礙。

2.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和其管領下的物件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的可能,他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有效措施,將具有危險因素的行為或者對象予以消除。適用消除危險的責任方式,必須是危險存在,確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后果,對他人造成威脅;但是損害尚未實際發生,沒有妨礙他人民事權利的行使。適用此種責任方式,能有效地防止損害的發生,充分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關于以上所述民事責任方式的類型和適用可參見下表:

民事責任方式的類型和適用范圍與方法一覽表

四、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方損害時,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賠償之債,在債務人不履行該賠償義務時,所應承擔的賠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方式。

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和損益相抵兩種。全部賠償是損害賠償的最基本規則,是指對致害人的侵權行為,應根據財產損失的多少、精神損害的大小,確定民事賠償的范圍,而不論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論行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損益相抵規則,是指賠償請求權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獲得利益的,在確定賠償額時應當予以扣除,賠償義務人僅就差額予以賠償的規則。

侵權損害賠償的支付方式。《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這意味著,侵權人請求分期支付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舉證證明一次性支付確實存在著困難,由人民法院對此作出最終判斷;二是提供合格的擔保,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

(一)人身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所以,人身損害依輕重程度不同分為…般傷害、人身傷殘、死亡三種。

1.一般傷害的賠償額計算

一般傷害,指自然人的身體、健康等人身權利受到傷害,通過治療可以康復的侵害。加害人對一般傷害的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2.人身傷殘的賠償額計算

人身傷殘,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損害經治療不能康復而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傷害。加害人對人身傷殘的賠償范圍包括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和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以及殘疾生活輔助具費與殘疾賠償金。如果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死亡的賠償額計算

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侵權責任法》未給出明確的標準,暫時可以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為了解決“同命不同價”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二)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是指行為人侵害財產權,導致受害人財產減損、喪失的損害。這里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財產權遭受侵害,一般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但在侵害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的情形下,不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而且造成受害人精神傷害。

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這說明在我國計算財產損失的時間點是損失發生時。損害計算的價格標準,原則上應該是損害發生時和損害發生地的受損財產的市場價格。

(三)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其人身或特定財產權益遭受侵犯而導致的嚴重精神痛苦。《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請求權的主體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提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是由受害人本人行使,不得任意讓與,也不發生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是被侵權人的近親屬。

2.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

《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了影響法院確定精神撫慰金數額的因素,包括: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③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權人的獲利情況;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⑥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節類型化侵權責任

一、監護人責任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責任,是指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或被監護人因自己行為造成自己損害,或者被監護人作為受害人時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監督、教育和保護的職責。

監護人責任有兩類: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時的監護人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被監護人自己行為造成自己損害或者被監護人作為受害人時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用工責任

用工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類型,它所概括的是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勞務派遣人員以及個人勞務關系中的提供勞務一方因執行工作任務或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勞務派遣單位以及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將用人者責任規定為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責任、勞務派遣責任和個人勞務責任。

(一)用人單位責任

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能夠從工作人員致被侵權人損害的事實中,推定用人單位疏于選任、監督之責的過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自己已盡相當的注意。無須被侵權人舉證證明而直接推定用人單位的過失,就使被侵權人處于有利地位,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更好保護。

(二)勞務派遣責任

勞務派遣,又稱為勞動派遣,也被稱為人力派遣或人才租賃,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工作人員派遣至用工單位,在用工單位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的勞務關系。 勞務派遣責任,是指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責任的承擔分為兩種。《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分別作了規定:

(1)接受派遣用工單位的責任

勞務派遣責任中不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而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原因在于用工單位在支配工作人員的勞動,工作人員是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直接為用工單位進行勞動。如果工作人員在執行派遣勞務的工作過程中致人損害有過錯的,則用工單位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有權向有過錯的工作人員追償。

(2)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

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由于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工作人員之間有勞動關系,當派遣單位也有過錯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個人勞務責任

個人勞務責任是一種特殊的用人者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個人勞務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1.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勞務一方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即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接受勞務一方為提供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后,如果提供勞務一方有重大過失或故意,則該接受勞務一方有向提供勞務一方追償的權利。

2.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己損害的規則

個人勞務關系中的工傷事故責任規則與一般的工傷事故責任規則不同。其區別是個人勞務關系原則上不進行工傷保險,因此,確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己傷害,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自己受到損害,是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接受勞務一方沒有過錯的,提供勞務一方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后果,接受勞務一方不承擔責任;接受勞務一方對于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而提供勞務一方沒有過錯的,應當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均有過的,此時構成過失相抵,應當按照雙方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以及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進行交通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是解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

(一)交通事故責任基本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基本規則是:

1保險優先原則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機動車強制保險賠付。在強制保險范圍內,不適用侵權法的規則,不問過錯,只按照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規則進行。機動車強制保險賠付不足部分,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則處理。

2.二元歸責原則體系

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機動車相互之間造成損害,以及其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過失相抵規則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各有過錯的,構成互有過失,實行過失相抵規則。但應當注意的是,由于實行優者危險負擔規則,所以,在按照過錯程度和原因力規則確定了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后,應當適當增加,以不超過10%為妥。

4.機動車一方無過錯

機動車一方無過錯,損害是由非機動車駕駛入或者行人一方的過失引起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具體數額,可以按照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過錯程度具體確定,不應低于5%。

5.受害人故意

交通事故損失是因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故意引起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凡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都應當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特殊責任主體

1.租賃、借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借用、租用等合法使用他人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借用人、租用人應作為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地轉移給他人占有時,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歸屬的原則,機動車的合法占有人已成為機動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作用人。因此,借用人、租用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機動車出租主要是指光車出租,而不是帶駕駛員的出租。

2.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規定,在機動車買賣過程中,一旦完成了交付,機動車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即便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狀態與之不同。故基于交付而獲得的機動車所有權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所有權,機動車原所有人徹底喪失所有權。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若需追究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該所有權人應當認定為受讓人。另外,從買受人已經取得交付,也就得以直接支配機動車并成為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這一點看,由買受人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也是合理的。

3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達不到機動車應有的安全技術條件,上路行駛會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國務院頒布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嚴禁使用或轉讓此類機動車。以買賣的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故而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盜搶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由于機動車所有人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是由于他人所實施的盜竊、搶劫或搶奪等違法犯罪行為所致,違背了所有人的主觀意愿,并且機動車被盜搶后,機動車所有人不但喪失了對機動車的支配權,也不再享有運行利益,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理應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自行承擔。

5駕駛人肇事逃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現實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多有因畏懼承擔責任而棄車或駕車逃逸的情況發生。對于這種駕駛人肇事逃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侵權責任法》根據肇事機動車是否明確及是否參加了第三人責任強制險,作了不同的規定。

(1)肇事機動車明確且參加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情形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保險公司的限額賠償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則應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超過部分的費用。

(2)肇事機動車不明確或雖然明確但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情形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不明或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這一規定體現了最大限度地救濟受害人的原則。

四、高度危險責任

1.概念

高度危險責任,是指高度危險行為人實施高度危險活動或者管領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創新,創新過程難免存在高度危險。許多事物在最初出現時,由于缺乏了解,往往會帶來預見不到的危險;還有很多事物,在當時科技條件下,即使人們在操作、管理過程中極為謹慎,仍難免發生危險事故。基于此,法律一方面允許高度危險作業的存在,另一方面高度危險作業者要為因此給他人帶來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也正因為如此,高度危險責任一般都存在責任限額。《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2.各種具體的高度危險責任

(1)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損害責任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是核設施的所有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人,應當由所有人或者國家授權的經營人承擔民事責任。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3)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4)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損害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歸責,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7)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區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根據致害動物的種類和性質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過錯推定原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一)飼養動物損害的一般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二)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違反管理規定時的動物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即使被侵權人存在過失,也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

(四)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存在本身即可極大增加某地某時的危險,因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具有正當性,

(五)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如果能夠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動物園可以不承擔責任。

(六)遺棄,逃逸的動物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遺棄、逃逸動物損害采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正當性在于促使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照管好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應當防止動物逃逸,不得遺棄動物。

六、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物件致人損害責任,即自己管領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由于物件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因而對免責事由應當嚴格限制,只有不可抗力、受害人以及第三人原因造成損害才能免責,即便發生了意外事故,也應當承擔責任。物件致人損害通常是物件本身存在某種缺陷,這就表明所有人沒有及時發現或者消除,是有過錯的,這種缺陷不是受害人能夠發現或者舉證的,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一)建筑物等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離、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高空拋物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四)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堆放物倒塌采過錯推定原則。堆放人要想免除責任,需要自己來證明沒有過錯的存在。

(五)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致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致害責任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六)林術折斷致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折斷致害責任采過錯推定原則。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想免責,需要自己來證明沒有過錯的存在。

(七)地下設施致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地下設施致害責任采過錯推定原則,地下設施的管理人要想免責,需要自己來證明沒有過錯的存在。

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一)概念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對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違反該義務,因而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

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管理的公共場所或者組織的群眾性活動不以有償及經營活動為限t只要該活動具備與社會公眾接觸的主動性和客觀上的可能性、現實性,即屬于安全保障義務所針對的場所及活動。安全保障義務的保護對象不僅包括經營活動中的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以及其他進入公共場所的人,還包括雖沒有交易關系,但以合乎情理的方式進入可被特定主體控制的對社會而言具有某種開放性場所的人。

2.安全保障義務的限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認定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可分為四種類型:第一,怠于防止侵害行為。第二,怠于消除人為的危險情況。第三,怠于消除經營場所或者活動場所具有傷害性的自然情況。第四,怠于實施告知行為。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安全保障義務就其性質而言屬于注意義務。未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即應認定為過錯的存在。

(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承擔

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種情況是指他人在安全保障義務人所管理的公共場所或者組織的群眾性活動中直接遭受人身損害,而這一結果的發生是因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此時由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補償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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