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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輔導:出讓和租賃的關系

發表日期:2011-3-3  來源:中大網校 [wcogtls.cn]  [網絡課堂]  [在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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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和租賃的關系

1、出讓和租賃的法律依據。根據土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出讓、租賃(其中按年支付租金的俗稱年租制)均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法定方式,各有其相應的適用范圍,不應強行取消一種,或全面推行另一種。年租制作為出讓的重要補充方式,在一些地方的工業用地中已經采用,但對于商品住宅用地則不適宜,仍應采用出讓方式。

2、出讓與租賃的區別與內在關系。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按規定向國家支付出讓土地價款(地價),包括土地征用、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含配套費)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政府土地純收益),其中出讓金占地價款的25%左右

出讓和年租制相比,其主要差別在于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收取出讓金的方式不同,出讓方式在取得使用權前應付清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出讓金),與此相應,使用者獲得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年租制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前同樣要先付清土地征用、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含配套費),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部分,則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通過折現按年支付,出讓金與年租金在經濟上應當相均衡。出讓金與年租金的關系類似于銀行存款和年利息的關系,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式中:P--出讓金,a--年租金,r--還原利率,n--出讓年期。

由于出讓金沒有付清,要按年支付,因此,采用年租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承租土地使用權,受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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