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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資料(2)
第二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
上一節,我們剛說了民法的概念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這個概念中我們明顯可以看出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指主體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的流轉關系。
(1)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價有償。
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人身密切聯系、本身不具備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權關系和身份權關系。
(1)當事人主體平等;
(2)人身關系與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具有財產性質
(3)與主體不可分割。人身關系中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轉讓、繼承。
三、注意
要理解民法的調整對象,要點有三:
(一)所謂平等的主體是指在相互關系中彼此均以社會普通成員身份出現的個人和團體。不論其財產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種差異,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間沒有服從和被服從關系。因此,這里的平等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機會的平等、資格的平等。這種社會關系就是黑格爾所講的市民社會,它是相對于政治國家而言的。由于人生活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民事關系在很多情況下很難和政治國家關系截然分開。
(二)所謂財產關系是基于財產的支配和流轉而結成的社會關系。財產是指人們可以支配的有經濟價值的對象。包括物質財富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財產權利和勞動力),但不包括人的獨立、尊嚴和自由。民事生活中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支配和財產流轉兩種類型。所謂支配型財產關系是主體對財產的直接控制與利用關系。是靜態的財產關系。包括物質財富的支配和非物質財富的支配。流轉型的財產關系是主體對財產進行交換和轉移的關系,是動態的財產關系。包括商品交換關系、投資關系、勞動關系、繼承關系、撫養贍養關系及捐贈關系。支配型財產關系是流轉型財產關系的前提和歸宿。而流轉型財產關系是法律調整的重點。
(三)所謂人身關系是人與人之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體的經濟利益為內容,而以主體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具有如下特征:
1、以人身為客體。包括人格和身份。人格是人的主體要素(物質要素和精神要素);身份是人在社會組織結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屬于民法調整的身份關系主要是親屬關系。
2、具有非財產性,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人身利益包括身體安全、人格尊嚴和親屬和睦。
3、人身關系體現的人身利益具有專屬性,不得轉讓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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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